71.依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管理辦法規定,集合管理運用帳戶之運用範圍,下列何者正確?
(A)經信託契約載明者,得提供擔保
(B)以具有次級交易市場之投資標的為原則
(C)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從事證券信用交易
(D)除已獲准上市(櫃)而正辦理承銷中之股票外,其他未上市(櫃)股票亦得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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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51), B(2422), C(1193), D(453), E(0) #1784186
統計: A(351), B(2422), C(1193), D(453), E(0) #1784186
詳解 (共 2 筆)
#3571183
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辦法 第9條
信託業辦理非專業投資人得委託投資之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以具有次
級交易市場之投資標的為原則,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除已獲准上市、上櫃而正辦理承銷中之股票外,不得投資未上市、未
上櫃公司股票。(D)
二、不得辦理放款或提供擔保。(A)
三、不得從事證券信用交易。(C)
四、本身管理之各集合管理運用帳戶間不得互為交易。
五、投資於任一上市、上櫃公司發行之股票、存託憑證、公司債、金融債
券及短期票券之金額,分別不得超過個別集合管理運用帳戶投資當日
淨資產價值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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