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政黨如果違憲得為如何之處分?
(A)解散
(B)罰鍰
(C)警告
(D)限期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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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46), B(16), C(12), D(57), E(0) #134763

詳解 (共 3 筆)

#137930

憲法增修條文 第五條

IV 司法院大法官,除依憲法第七十八條之規定外,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
    、副總統之彈劾及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

(目前我只找到這個是相關的,如果有正確的出處,麻煩再補正,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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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10657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1 9 條 ...
(共 195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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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51922

現在有憲法法庭出現,憲法訟訴法新制111年上路
 

參照 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4項 :

1.司法院設大法官
十五人
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
總統提
,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起實施,不適用憲法第七
十九條之規定。

2.司法院大法官除
法官任者外,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一條及
有關法官終身職待遇之規定。  
3.司法院大法官任期八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但並為院長
、副院長之大法官,不受任期之保障 
4.中華民國九十二年總統提名之大法官,其中八位大法官,含院長、副院長
任期四年,其餘大法官任期為八年,不適用前項任期之規定。  
5.司法院大法官,除依憲法第七十八條之規定外,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
、副總統之彈劾及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 
6.政黨之目的或其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為違
憲。  
7.司法院所提出之年度司法概算行政院不得刪減,但得加註意見編入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送立法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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