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 小明開車在忠孝東路上遇到救護車,但未避讓,被警察開單舉發處分,下列處分何者正確?
(A)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B)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C)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並吊扣駕駛執照三個月
(D)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並吊扣駕駛執照三個月
(E)處新臺幣三千六百元,吊銷執照且1年內不得考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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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 B(33), C(174), D(91), E(280) #487167

詳解 (共 5 筆)

#1124108
改了 罰鍰3600元與吊銷執照且1年內不得考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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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5138
原本題目:71. 小明開車在忠孝東路上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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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5137
原本答案為C,修改為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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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4654
處罰條例45條已改3600元吊銷駕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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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50105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45 條
1 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
二、在單車道駕車與他車並行。
三、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
四、在多車道不依規定駕車。
五、插入正在連貫行駛汽車之中間。
六、駕車行駛人行道。
七、行至無號誌之圓環路口,不讓已進入圓環之車輛先行。
八、行經多車道之圓環,不讓內側車道之車輛先行。
九、支線道車不讓幹線道車先行。少線道車不讓多線道車先行。車道數相同時,左方車不讓右方車先行。
十、起駛前,不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
十一、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之警號,在後跟隨急駛,或駛過在救火時放置於路上之消防水帶。
十二、任意駛出邊線,或任意跨越兩條車道行駛。
十三、機車不在規定車道行駛。
十四、遇幼童專用車、校車不依規定禮讓,或減速慢行。
十五、行經無號誌交叉路口及巷道不依規定或標誌、標線指示。
十六、佔用自行車專用道。
十七、聞或見大眾捷運系統車輛之聲號或燈光,不依規定避讓或在後跟隨迫近。
2 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六百元罰鍰,並吊銷駕駛執照。
3 前項情形致人死傷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吊銷駕駛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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