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 依金融機構對經指定制裁對象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及所在地通報辦法規定,金融機構以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為結算基準日,編製年度報告,記載該金融機構於結算基準日當日所管理或持有一切經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並於何時提報主管機關備查?
(A)十個營業日內
(B)次年一月三十一日前
(C)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
(D)次年四月三十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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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3), B(49), C(342), D(53), E(0) #28588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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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對經指定制裁對象之財物或財產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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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對經指定制裁對象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及所在地通報辦法 EN
第 3 條
三、金融機構以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為結算基準日,應依法務部調查局所定之格式編製年度報告,記載該金融機構於結算基準日當日依本法第七條所管理或持有一切經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並於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提報法務部調查局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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