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依強制執行法規定,經幾次減價拍賣而未拍定之不動產,債權人不願承受時,即進入特別拍賣程序?
(A)一次
(B)二次
(C)三次
(D)四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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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7), B(1102), C(756), D(134), E(0) #1790686

詳解 (共 5 筆)

#4333373

動產和不動產之拍賣程序和次數並不相同。

動產最多可拍賣二次,即第一次拍賣及第一次未拍定時之再行拍賣(強制執行法第七十條第四項及第七十一條後段參照)。不動產則最多可拍賣四次,即第一次拍賣、第一次減價拍賣(第二次拍賣)、第二次減價拍賣(第三次拍賣)、第四次則為特別拍賣(特別變賣),是指經二次減價拍賣而未拍定之不動產,債權人不願承受或依法不得承受時,執行法院應於第二次減價拍賣期日終結後十日內公告願買受該不動產者,得於三個月內依原定拍賣條件買受或承受該不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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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06614
不動產則最多可拍賣四次,即第一次拍賣、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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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24734
動產最多可拍賣二次,即第一次拍賣及第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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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58148
二次減價拍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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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96779

「減價」拍賣:2次(第二次、第三次)

總共拍四次(三拍+一特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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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2098152
未解鎖
四拍是特別拍賣,但是因為二拍的時還沒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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