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 依據「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有關學習障礙的鑑定,下列敘述何者不正確?
(A)學習障礙學生的主要特徵是學習表現有困難,如果沒有困難,學習障礙是不存在的
(B)學習障礙並非因感官、智能、情緒等障礙因素造成,意思是學習障礙不可能兼具智能障礙、情緒障礙、感官障礙等其他障礙
(C)ADHD學生有可能取得學習障礙證明
(D)王生WISC-IV智力測驗分數77,雖然有學習困難,但不太可能是學習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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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0), B(883), C(264), D(731), E(0) #2007502
統計: A(280), B(883), C(264), D(731), E(0) #2007502
詳解 (共 10 筆)
#3848821
台北市鑑定工作手冊
學習障礙組:
一、學障定義: (一) 智力正常或在正常程度以上:
1、 兩年內之魏氏四版總量表85 以上。若總量表未達 85,然四個因素間任兩個因素 有顯著差異(20 分以上,15‐20 分需加上平時教學觀察佐證),以語文理解或知覺推 理為其智力之參考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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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15652
同意12F,我也覺得D選項敘述有瑕疵,13F說成就表現和智力沒有顯著差距,但是目前RTI模式應該不會只參考成就差距,還是要看學生經教學介入後的成長幅度來決定。不管怎麼說,智力77屬於正常智力範圍,正合法規規定,啊不然智力要「正常」多少才算有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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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0734
第 10 條
本法第三條第九款所稱學習障礙,統稱神經心理功能異常而顯現出注意、記憶、理解、知覺、知覺動作、推理等能力有問題,致在聽、說、讀、寫或算等學習上有顯著困難者;其障礙並非因感官、智能、情緒等障礙因素或文化刺激不足、教學不當等環境因素所直接造成之結果。前項所定學習障礙,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一、智力正常或在正常程度以上。二、個人內在能力有顯著差異。三、聽覺理解、口語表達、識字、閱讀理解、書寫、數學運算等學習表現 有顯著困難,且經確定一般教育所提供之介入,仍難有效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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