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 董事對於董事會會議事項,與其自身或其代表之法人有利害關係,對於該會議事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應於當次董事會說明其利害關係之重要內容
(B)涉及利害關係之董事姓名、利害關係重要內容之說明、其應迴避或不迴避理由、迴避情形應於
議事錄載明
(C)如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時,得加入討論及表決
(D)如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時,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其表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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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5), B(83), C(746), D(120), E(0) #2678626
統計: A(35), B(83), C(746), D(120), E(0) #2678626
詳解 (共 3 筆)
#7108387
第 16 條
1 董事對於會議事項,與其自身或其代表之法人有利害關係者,應於當次董事會說明其利害關係之重要內容,如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時,不得加入討論及表決,且討論及表決時應予迴避,並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其表決權。
2 董事之配偶、二親等內血親,或與董事具有控制從屬關係之公司,就前項會議之事項有利害關係者,視為董事就該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
3 董事會之決議,對依前二項規定不得行使表決權之董事,依公司法第二百零六條第四項準用第一百八十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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