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 有關使用「粗大動作功能分類系統」(GMFCS)對腦性麻痺兒童進行粗大動作功能分類與預後判斷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對於 6 歲以下的腦性麻痺兒童,後來「粗大動作功能分類系統」階級若有改變,通常會變得較差
(B)階級 II 者在 2 歲前能有行走不需輔具之能力,但在戶外及社區中行走會受到限制
(C)階段 III 者在 3 歲前其基本粗動作能力會至平原期
(D)階段 IV 者大部分即使使用電動輪椅仍有移動限制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43), B(73), C(9), D(26), E(0) #1118880

詳解 (共 1 筆)

#5279683

階級I:步行未受到限制

階級II:步行有受限制

階級III:使用手持式移位輔具步行

階級IV:自我移動的能力受限制,可能採用電動式移位方式

階級V:坐在手動式輪椅上,由他人協助移動


在兩歲和四歲生日之間

階級I:兒童坐在地上時,雙手可以自由地操作物品。不需要成人的協助,兒童即可轉換在地上的坐姿和站姿。步行是兒童選擇的移動方式,而且不需要使用任何移位輔具。

階級II:兒童可以坐在地上,但是當使用雙手操作物品的同時,可能會有平衡上的困難。不需要成人的協助,兒童即可轉換坐姿。在平穩的表面上,兒童可以攀扶著東西而站立。兒童採交替的方式用手和膝蓋爬行,可以扶著家具慢慢走動,而且選擇使用移位輔具步行作為移動方式。

階級III:兒童經常以「W型坐姿」(雙髖和雙膝關節屈曲和內旋的坐姿)作為坐在地上的方式,並且可能 需要成人的協助就坐。兒童用腹部匍匐爬行或是用手和膝蓋爬行(經常沒有出現交替式的下肢動作)來作 為他們主要的自我移動方式。在平穩的表面上,兒童可能可以攀扶著東西而站立,以及扶著家具作短距離 的慢步。在室內,兒童可能可以使用手持式移位輔具(助行器)進行短距離步行,控制方向和轉彎時則需 要成人的協助。

階級IV:被安置時,兒童可以在地上坐著,但是他們如果沒有使用雙手作支撐,就無法維持身體體線排列和平衡。坐著和站立時,兒童經常需要輔助器具的協助。兒童可以利用翻身滾動、用腹部匍匐爬行,或是沒有交替式下肢動作的手和膝蓋爬行方式來進行短距離(在一個房間內)的自我移動。

階級V:身體上的損傷侷限了兒童在動作上的自主控制,以及維持頭和軀幹的反重力姿勢之能力。兒童所 有的動作功能都受到限制。即使使用輔助器具和科技輔具,依然無法完全補足兒童在坐和站立上的功能侷 限。階級V的兒童無法獨立行動,並且需要由他人協助移動。有些兒童可以利用高度改良的電動輪椅進行 自我移動。

4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