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5 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時」,可以請求行政法院判決下列那一項的決定?
(A) 撤銷行政機關的決定
(B) 重新決定
(C) 行政機關要負賠償責任
(D) 國家負起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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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90), B(137), C(404), D(216), E(0) #201308
統計: A(2890), B(137), C(404), D(216), E(0) #201308
詳解 (共 4 筆)
#323153
「訴願」:當行政處分影響人民權益時,人民認該行政處分有違法或不當之情形時,即得依法請求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重新審查其合法性或妥適性。
以上不行再提訴訟
這樣解釋就可以知道是想要讓行政機關撤銷決定與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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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3204
國家賠償---普通法院
行政機關賠償---有可能是普通法院(私經濟行政導致)或行政法院判決
行政訴訟種類---撤銷訴訟 ,確認訴訟,給付訴訟
請問各位先進,是這樣解釋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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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57017
(0871002 全文修正)
行政訴訟法
第 4 條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之行政處分,以違法論。
訴願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認為第一項訴願決定,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者,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1001101 修正)
行政訴訟法
第 4 條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之行政處分,以違法論。
訴願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認為第一項訴願決定,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理由
依最新制,撤銷訴訟之提起,未必均向高等行政法院為之,爰配合第三條之一規定,修正本條第一項、第三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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