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6. 聽力損失在多少分貝以下的,仍屬常態範圍?
(A) 25 分貝
(B) 40 分貝
(C) 60分貝
(D) 80 分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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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44), B(70), C(45), D(19), E(0) #25986
統計: A(2144), B(70), C(45), D(19), E(0) #25986
詳解 (共 2 筆)
#548241
| 名 稱 | 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 | |||
|---|---|---|---|---|
| 修正日期 | 民國 101 年 09 月 28 日 | |||
| 法規類別 | 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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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7160
依據民國91年公布之「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鑑定標準」中規定:「聽覺障礙」指由於先天或後天原因,導致聽覺器官之構造缺損,或機能發生部分或全部之障礙,導致對聲音之聽取或辨識有困難者;其鑑定基準如下:
1.接受自覺性純音聽力檢查後,其優耳語音頻率(指的是優耳對500、1000、2000赫三個頻率)聽覺達二十五分貝以上者。
2.無法接受前款自覺性純音聽力檢查時,由聽力檢查師以他覺性聽力檢查方式測定後認定者。
聽覺障礙的鑑定流程 | |
| 聽覺障礙的認定以醫師的診斷為依據:身心障礙手冊取得的標準為優耳聽力損失在55分貝以上者;而特殊教育的受教資格為優耳聽力損失在20分貝以上者,且特別指出是語音頻率(500、1000、2000赫)的損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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