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6.一位患有脊柱裂的女學童,因為下肢無法負荷長程行走,所以從這學期開始如須長程移動,就會使用電動輪
椅,然這學期的戶外教學要去臺北市立動物園,但是學校老師擔心耽誤行程、上下交通車不易以及造成團體 活動延遲,故使用多種理由告知家長與學童不要參與這活動,那天放假一天,這樣作法違反身心障礙者權利 公約中的:
(A)充分融入社會
(B)生命權
(C)男女平等
(D)生而自由
統計: A(1768), B(176), C(15), D(311), E(0) #3133043
詳解 (共 3 筆)
案例情況分析
事件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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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有脊柱裂的女學童因下肢無法負荷長程行走而使用電動輪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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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戶外教學要去台北市立動物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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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老師以「耽誤行程、上下交通車不易、造成團體活動延遲」為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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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家長與學童不要參與活動,該天放假一天
CRPD八大原則回顧
根據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的八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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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他人、尊重他人自己做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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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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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融入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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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每個人不同之處,接受身心障礙者是人類多元性的一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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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會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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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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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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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兒童
各選項詳細分析
(A) 充分融入社會
→ 正確。這是本案例的核心問題。
「充分融入社會」的內涵與違反情形:
1. CRPD第24條教育權的明確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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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以身心障礙為由,將身心障礙者拒於普通教育系統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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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可以在自己生活的社區內,在與其他人平等的基礎上,得到具有包容性的高質量免費小學教育和中學教育」
2. 融合教育的具體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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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保身心障礙兒童有平等的機會參加玩耍、娛樂以及休閒和體育活動,包括在教育體制中參加這類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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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身心障礙者能夠在與其他人平等基礎上參加康樂、休閒與體育活動」
3. 案例中的違反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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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排除:學校以障礙為由直接排除學童參與戶外教學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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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接歧視:以「便利性」為藉口拒絕提供合理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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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隔離:讓身心障礙學生在重要教育活動中被邊緣化
(B) 生命權
→ 不符合。生命權關注的是基本生存權利的保障,本案例並未涉及生命安全威脅。
(C) 男女平等
→ 不符合。雖然個案是女學童,但問題核心不在於性別歧視,而是基於身心障礙的排除。
(D) 生而自由
→ 不符合。此原則強調個人自主決定權,本案例主要問題是參與權被剝奪,而非決定自由被限制。
深度解析:為何違反「充分融入社會」
1. CRPD融合教育的核心精神
根據CRPD第4號一般性意見書:
融合教育是所有學習者的基本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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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以身心障礙為由將學生排除在一般教育系統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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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以造成「過重負擔」為由推卸提供合理調整的義務
2. 學校行為的違法性分析
直接違反融合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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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以「便利性考量」排除身心障礙學生參與集體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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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做法屬於「間接排除」:「要求符合某種條件但未提供合理調整和支持」
未提供合理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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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PD要求「提供合理便利以滿足有關個人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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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應主動規劃無障礙交通、路線調整等合理措施
3. 正確的融合教育實踐
應有的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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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前規劃:評估動物園無障礙設施、規劃適合的路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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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安排:安排無障礙交通工具或協助上下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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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調整:調整行程節奏、提供必要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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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儕參與:讓所有學生一起學習包容與協助
結論
正確答案為 (A) 充分融入社會。
學校以「便利性」為由排除身心障礙學生參與戶外教學,直接違反了CRPD「充分融入社會」的核心原則。身心障礙兒童有權平等參與所有教育活動,包括戶外教學、休閒娛樂等,學校應提供合理調整而非直接排除。
參考文獻
- 台大醫院健康電子報. 淺談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與醫療, 2019.
- 教育部國教署. 積極推動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落實與實踐融合教育, 2022.
- 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委員會. CRPD融合教育第4號一般性意見, 2016.
- 原住民族委員會. 推動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 2018.
- 屏東縣政府. 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中文版, 2015.
- 台師大特教系. 淘談CRPD對台灣社會未來的可能影響, 2018.
- 松山家商. 當教育遇上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