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6.有關審計委員會之會議,下列事項何者為誤?
(A)審計委員會之獨立董事成員應親自出席審計委員會
(B)如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
(C)委託其他獨立董事成員代理出席審計委員會時,應每次出具委託書
(D)如有正當理由致審計委員會無法召開時,應以董事會全體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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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7), B(32), C(36), D(642), E(0) #3357873

詳解 (共 2 筆)

#6501679

若為已設置審計委員會之公司,但未經審計委員會而經全體董事2/3以上同意通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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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59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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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召開審計委員會時,公司應設簽名簿供出席獨立董事成員簽到,並供查考。

2   審計委員會之獨立董事成員應親自出席審計委員會,如不能親自出席,得委託其他獨立董事成員代理出席;如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

3   審計委員會成員委託其他獨立董事成員代理出席審計委員會時,應於每次出具委託書,且列舉召集事由之授權範圍。

4   審計委員會之決議,應有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表決之結果,應當場報告,並作成紀錄。

5   有正當理由致審計委員會無法召開時,應以董事會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但本法第十四條之五第一項第十款之事項仍應由獨立董事成員出具同意之意見。

6   第二項代理人,以受一人之委託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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