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7. 有關金融機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責人員及資源,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本國銀行應於總經理、總機構法令遵循或風險控管單位下設置獨立之防制洗錢及打 擊資恐單位
(B)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責單位不得兼辦其他業務
(C)由總經理指派高階主管一人擔任專責主管
(D)專責主管應至少每半年向董事會及監察人或審計委員會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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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6), B(102), C(370), D(56), E(0) #30017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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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27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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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33758
銀行業及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之金融機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7條
1、銀行業及其他經本會指定之金融機構應依其規模、風險等配置適足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責人員及資源,並董(理)事會指派高階主管一人擔任專責主管(C),賦予協調監督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充分職權,及確保該等人員及主管無與其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職責有利益衝突之兼職。其中本國銀行並應於總經理、總機構法令遵循單位或風險控管單位下設置獨立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責單位(A),該單位不得兼辦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以外之其他業務。(B)
3、第一項專責主管應至少每半年向董(理)事會及監察人(監事、監事會)或審計委員會報告(D),如發現有重大違反法令時,應即時向董(理)事會及監察人(監事、監事會)或審計委員會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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