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8.依我國憲法規定,行政區劃事項,應如何立法與執行?
(A)中央立法並執行之
(B)中央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省縣執行之
(C)除直轄市由地方立法並執行之外,其餘各縣(市)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
(D)憲法就此一事項,未作明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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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0), B(532), C(87), D(71), E(0) #134770
統計: A(190), B(532), C(87), D(71), E(0) #134770
詳解 (共 3 筆)
#236299
| 第一百零八條 | 左列事項,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省縣執行之: 一 省縣自治通則。 二 行政區劃。 三 森林,工礦及商業。 四 教育制度。 五 銀行及交易所制度。 六 航業及海洋漁業。 七 公用事業。 八 合作事業。 九 二省以上之水陸交通運輸。 十 二省以上之水利,河道及農牧事業。 十一 中央及地方官吏之銓敘,任用,糾察及保障。 十二 土地法。 十三 勞動法及其他社會立法。 十四 公用徵收。 十五 全國戶口調查及統計。 十六 移民及墾殖。 十七 警察制度。 十八 公共衛生。 十九 賑濟,撫卹及失業救濟。 二十 有關文化之古籍,古物及古蹟之保存。 前項各款,省於不牴觸國家法律內,得制定單行法規。 |
| 第一百零八條 | 左列事項,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省縣執行之: 一 省縣自治通則。 二 行政區劃。 三 森林,工礦及商業。 四 教育制度。 五 銀行及交易所制度。 六 航業及海洋漁業。 七 公用事業。 八 合作事業。 九 二省以上之水陸交通運輸。 十 二省以上之水利,河道及農牧事業。 十一 中央及地方官吏之銓敘,任用,糾察及保障。 十二 土地法。 十三 勞動法及其他社會立法。 十四 公用徵收。 十五 全國戶口調查及統計。 十六 移民及墾殖。 十七 警察制度。 十八 公共衛生。 十九 賑濟,撫卹及失業救濟。 二十 有關文化之古籍,古物及古蹟之保存。 前項各款,省於不牴觸國家法律內,得制定單行法規。 |
| 第一百零八條 | 左列事項,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省縣執行之: 一 省縣自治通則。 二 行政區劃。 三 森林,工礦及商業。 四 教育制度。 五 銀行及交易所制度。 六 航業及海洋漁業。 七 公用事業。 八 合作事業。 九 二省以上之水陸交通運輸。 十 二省以上之水利,河道及農牧事業。 十一 中央及地方官吏之銓敘,任用,糾察及保障。 十二 土地法。 十三 勞動法及其他社會立法。 十四 公用徵收。 十五 全國戶口調查及統計。 十六 移民及墾殖。 十七 警察制度。 十八 公共衛生。 十九 賑濟,撫卹及失業救濟。 二十 有關文化之古籍,古物及古蹟之保存。 前項各款,省於不牴觸國家法律內,得制定單行法規。 |
第一百零八條 左列事項,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省縣執行之:
一 省縣自治通則。
二 行政區劃。
三 森林,工礦及商業。
四 教育制度。
五 銀行及交易所制度。
六 航業及海洋漁業。
七 公用事業。
八 合作事業。
九 二省以上之水陸交通運輸。
十 二省以上之水利,河道及農牧事業。
十一 中央及地方官吏之銓敘,任用,糾察及保障。
十二 土地法。
十三 勞動法及其他社會立法。
十四 公用徵收。
十五 全國戶口調查及統計。
十六 移民及墾殖。
十七 警察制度。
十八 公共衛生。
十九 賑濟,撫卹及失業救濟。
二十 有關文化之古籍,古物及古蹟之保存。
前項各款,省於不牴觸國家法律內,得制定單行法規。
| 第一百零八條 | 左列事項,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省縣執行之: 一 省縣自治通則。 二 行政區劃。 三 森林,工礦及商業。 四 教育制度。 五 銀行及交易所制度。 六 航業及海洋漁業。 七 公用事業。 八 合作事業。 九 二省以上之水陸交通運輸。 十 二省以上之水利,河道及農牧事業。 十一 中央及地方官吏之銓敘,任用,糾察及保障。 十二 土地法。 十三 勞動法及其他社會立法。 十四 公用徵收。 十五 全國戶口調查及統計。 十六 移民及墾殖。 十七 警察制度。 十八 公共衛生。 十九 賑濟,撫卹及失業救濟。 二十 有關文化之古籍,古物及古蹟之保存。 前項各款,省於不牴觸國家法律內,得制定單行法規。 |
| 第一百零八條 | 左列事項,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省縣執行之: 一 省縣自治通則。 二 行政區劃。 三 森林,工礦及商業。 四 教育制度。 五 銀行及交易所制度。 六 航業及海洋漁業。 七 公用事業。 八 合作事業。 九 二省以上之水陸交通運輸。 十 二省以上之水利,河道及農牧事業。 十一 中央及地方官吏之銓敘,任用,糾察及保障。 十二 土地法。 十三 勞動法及其他社會立法。 十四 公用徵收。 十五 全國戶口調查及統計。 十六 移民及墾殖。 十七 警察制度。 十八 公共衛生。 十九 賑濟,撫卹及失業救濟。 二十 有關文化之古籍,古物及古蹟之保存。 前項各款,省於不牴觸國家法律內,得制定單行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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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八條 |
左列事項,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省縣執行之: 一 省縣自治通則。 二 行政區劃。 三 森林,工礦及商業。 四 教育制度。 五 銀行及交易所制度。 六 航業及海洋漁業。 七 公用事業。 八 合作事業。 九 二省以上之水陸交通運輸。 十 二省以上之水利,河道及農牧事業。 十一 中央及地方官吏之銓敘,任用,糾察及保障。 十二 土地法。 十三 勞動法及其他社會立法。 十四 公用徵收。 十五 全國戶口調查及統計。 十六 移民及墾殖。 十七 警察制度。 十八 公共衛生。 十九 賑濟,撫卹及失業救濟。 二十 有關文化之古籍,古物及古蹟之保存。 前項各款,省於不牴觸國家法律內,得制定單行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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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0226
像這類的題目我都是用類推法
行政區劃是全國性的事務,所以一定是中央立法
而在執行時需中央與地方配合,所以是中央、省縣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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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6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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