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8. 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或監察人如有缺額,公司之處理下列何者有誤?
(A)監察人全體均解任時,董事會應於 60 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選任之
(B)董事缺額達章程所定席次三分之一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 60 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
(C)董事因故解任,致不足 5 人者,公司應於最近一次股東會補選之
(D)獨立董事因故解任,致人數不足規定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 60 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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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6), B(181), C(126), D(731), E(0) #2984836

詳解 (共 4 筆)

#5639141

董事因故解任,致不足五人者,公司應於最近一次股東會補選之。但董事缺額達章程所定席次三分之一者,公司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召 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 上櫃公司獨立董事之人數不足第四條第一項或其章程規定者,應於最近一次股東會補選之;獨立董事均解任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召 開股東會補選之。 上櫃公司違反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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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董事因故解任,致人數不足第一項或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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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因故解任,致不足五人者,公司應於最近一次股東會補選之
但董事缺額達章程所定席次三分之一者,公司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召 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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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櫃公司獨立董事人數不足第四條第一項或其章程規定者,應於最近一次股東會補選之
獨立董事均解任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召 開股東會補選之
上櫃公司違反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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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1 條(監察人全體解任)

監察人全體均解任時,董事會應於三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選任之。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會應於六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選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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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違反第四條第二項至第四項,或董事因故解任致不足五人者,公司應於最近一次股東會改選或補選之。但董事缺額達章程所定席次三分之一者,公司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

上市公司獨立董事之人數不足第四條第一項或其章程規定者,應於最近一次股東會補選之獨立董事均解任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

上市公司違反第四條第五項規定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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