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9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執行掃黃業務,對於業者處以斷水斷電等處分,業者不服經訴願不成,決定
向法院提起訴訟,並要求國家賠償。請問:業者所提的訴訟為下列何者?
(A) 行政訴訟
(B) 刑事訴訟
(C) 民事訴訟
(D) 請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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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525), B(28), C(280), D(45), E(0) #201312
統計: A(4525), B(28), C(280), D(45), E(0) #201312
詳解 (共 5 筆)
#474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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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4168
國家賠償法關於請求程序,採雙軌制,即可依民事訴訟途徑,或行政訴訟途徑請求,以往實務人民多利用民事訴訟請求,因為較便捷而直接。依行政訴訟途徑則可依行政訴訟法第七條合併請求損害賠償訴訟或第八條提起一般給付訴訟。因依新修正之行政訴訟法已較為方便,是故未來循此途徑者會逐漸增加。
(二) 循民事訴訟程序請求者,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此稱為「協議先行主義」,賠償義務機關對於前項請求,應即與請求權人協議。協議之結果有下列四種可能(國賠法第十一條第一項):1.協議成立應作成協議書,協議書得為執行名義(第十條第二項)。2.拒絕賠償。3.自請求之日起逾三十日不開始協議。4.自協議開始之日起逾六十日協議不成立。後三種情形,請求人均得提事訴訟。 本題由於題目有題及"訴願不成"等字眼,故選A行政訴訟。
(二) 循民事訴訟程序請求者,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此稱為「協議先行主義」,賠償義務機關對於前項請求,應即與請求權人協議。協議之結果有下列四種可能(國賠法第十一條第一項):1.協議成立應作成協議書,協議書得為執行名義(第十條第二項)。2.拒絕賠償。3.自請求之日起逾三十日不開始協議。4.自協議開始之日起逾六十日協議不成立。後三種情形,請求人均得提事訴訟。 本題由於題目有題及"訴願不成"等字眼,故選A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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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2472
行政執行法
第 2 條
本法所稱行政執行,指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強制執行及即時強制。
第 28 條
前條所稱之間接強制方法如下:
一、代履行。
二、怠金。
前條所稱之直接強制方法如下:
一、扣留、收取交付、解除占有、處置、使用或限制使用動產、不動產。
二、進入、封閉、拆除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
三、收繳、註銷證照。
四、斷絕營業所必須之自來水、電力或其他能源。
五、其他以實力直接實現與履行義務同一內容狀態之方法。
斷水斷電為行政處分的直接強制方法,故業者不服的因應措施為 --> 訴願 --> 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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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2924
他是向政府要國賠
向政府打的官司叫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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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9330
業者不服經訴願不成,
訴願後(不成 或不滿意) 打行政訴訟
訴願後(不成 或不滿意) 打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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