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9. 計程車駕駛人越區載客營業,處新臺幣
(A)6,000元以上1萬2,000元以下
(B)9,000元以上9萬元以 下
(C)1萬5,000元以上15萬元以下 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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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1), B(273), C(4), D(0), E(0) #1506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