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甲涉嫌犯侵占罪,檢察官經偵查後,認應以緩起訴處分為適當,乃命甲向某社區提供義務勞務,緩起訴處分期間為2年。下列何者屬撤銷緩起訴處分之原因?
(A)甲在緩起訴前,因犯強制罪,經檢察官起訴,在緩起訴期間內,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緩刑3年 確定
(B)甲在緩起訴前,因犯公然侮辱罪,在緩起訴期間內,經法院判處罰金新臺幣4萬元
(C)甲在緩起訴期間內,因駕車過失致人於傷,於雙方調解不成後,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D)甲在緩起訴前,因犯失火罪,在緩起訴期間內,經法院量處拘役50日,並諭知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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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27), B(28), C(298), D(33), E(0) #1813048
統計: A(727), B(28), C(298), D(33), E(0) #1813048
詳解 (共 5 筆)
#4731873
被告於緩起訴期間內,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檢察官得依職權或依告訴人之
聲請撤銷原處分,繼續偵查或起訴:
一、於期間內故意更犯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者。
二、緩起訴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起訴期間內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
告者。
三、違背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第一項各款之應遵守或履行事項者。
檢察官撤銷緩起訴之處分時,被告已履行之部分,不得請求返還或賠償。
聲請撤銷原處分,繼續偵查或起訴:
一、於期間內故意更犯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者。
二、緩起訴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起訴期間內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
告者。
三、違背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第一項各款之應遵守或履行事項者。
檢察官撤銷緩起訴之處分時,被告已履行之部分,不得請求返還或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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