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依司法院釋字第654號解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受羈押被告得選任辯護人,屬其憲法上訴訟權
(B)受羈押被告之人身自由依法固受有限制,其他憲法權利之保障與一般人民毫無不同
(C)律師接見受羈押被告時,不問是否為達成羈押目的或維持押所秩序之必要,一律監聽、錄音,不符 憲法保障訴訟權之意旨
(D)受羈押被告與辯護人接見時監聽、錄音所獲得之資訊,得作為認定被告本案犯罪事實之證據,會妨 害被告之防禦權
統計: A(44), B(650), C(150), D(109), E(0) #2429595
詳解 (共 9 筆)
推7F,重點是受羈押被告在人身自由影響其他的權利限制,也和一般人不同,在那以外才和一般人民相同,所以題目[人身自由以外便毫無不同]是錯誤的,不是考毫無或並無的文字遊戲~
比較像是下面的關係:
| 人身自由限制 | 人身自由影響的相關權利限制 | 其他權利限制 |
| 受羈押被告特別受限 | 受羈押被告特別受限 | 大家都一樣 |
(B)
釋字654
受羈押之被告,其人身自由及因人身自由受限制而影響之其他憲法所保障之權利,固然因而依法受有限制,惟於此範圍之外,基於無罪推定原則,受羈押被告之憲法權利之保障與一般人民所得享有者,原則上並無不同(本院釋字第六五三號解釋理由書參照)
因為人身自由是其他基本權利的前提
受羈押被告連同秘密通訊自由 集會結社自由 言論自由等都會被影響
所以B說除了人身自由 其他都和一般人民一樣是錯的
毫無 和 並無 在文意理解上有甚麼差別嗎?
還是就只是和釋字差一個字 就算錯?
受羈押之被告,其人身自由及因人身自由受限制而影響之其他憲法所保障之權利,固然因而依法受有限制,惟於此範圍之外,基於無罪推定原則,受羈押被告之憲法權利之保障與一般人民所得享有者,原則上並無不同(本院釋字第六五三號解釋理由書參照)。受羈押被告因與外界隔離,唯有透過與辯護人接見時,在不受干預下充分自由溝通,始能確保其防禦權之行使。羈押法第二十三條第三項規定,律師接見受羈押被告時,亦有同條第二項應監視之適用。該項所稱「監視」,從羈押法及同法施行細則之規範意旨、整體法律制度體系觀察可知,並非僅止於看守所人員在場監看,尚包括監聽、記錄、錄音等行為在內。且於現行實務運作下,受羈押被告與辯護人接見時,看守所依據上開規定予以監聽、錄音。是上開規定使看守所得不問是否為達成羈押目的或維持押所秩序之必要,予以監聽、錄音,對受羈押被告與辯護人充分自由溝通權利予以限制,致妨礙其防禦權之行使,已逾越必要程度,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之規定,不符憲法保障訴訟權之意旨。惟為維持押所秩序之必要,於受羈押被告與其辯護人接見時,如僅予以監看而不與聞,則與憲法保障訴訟權之意旨尚無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