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依地方制度法之規定,臺北市議會訂定之「臺北市議會議事規則」,其性質為何?
(A)自治條例
(B)自治規則
(C)自律規則
(D)委辦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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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19), B(1263), C(5783), D(42), E(0) #1508991
統計: A(719), B(1263), C(5783), D(42), E(0) #1508991
詳解 (共 7 筆)
#1612858
自治條例:自治法規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並由各該行政機關公布者。 自治規則:自治法規由地方行政機關訂定,並發布或下達者,稱自治規則。屬於地方行政機關自行制訂的命令。 委辦規則:直轄市政府、縣 (市) 政府、鄉 (鎮、市) 公所為辦理上級機關委辦事項,得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中央法規之授權,訂定委辦規則。 自律規則:地方立法機關得訂定自律規則,屬於地方立法機關內部的命令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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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61984
自律規則 → 地方立法機關訂,管好自已內部的
自治規則 → 地方行政機關訂,管好自已內部的
自治條例→地方自已治理自已的人民(想成高雄市政府要管好高雄市的人民,有個例子比較好理解),所以要地方行政訂+地方立法過,議決出來在直轄市稱直轄市法規(高雄市XXX法規),在縣 (市) 稱縣 (市) 規章(屏東縣XXX規章),在鄉 (鎮、市) 稱鄉 (鎮、市) 規約(大武鄉XXX規約)
議會是地方立法機關,所以議會訂定,就是自律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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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7270
地方制度法 第31條
地方立法機關得訂定自律規則。
自律規則除法律或自治條例另有規定外,由各該立法機關發布,並報各該 上級政府備查。
自律規則與憲法、法律、中央法規或上級自治法規牴觸者,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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