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關於「1969 年維也納條約法公約」(The Vienna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reaties)第 2 條之規定,
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本條約稱「締約國」者,係指同意承受條約拘束,且該條約已於其境內生效之國家
(B)本條約稱「保留」者,謂一國於簽署、批准、接受、贊同或加入條約時所作之片面聲明,不論 措辭或名稱為何,其目的在排除或更改條約中若干規定對該國適用時之法律效果
(C)本條約稱「批准、接受、贊同及加入」者,各依本義指一國據以在國際上確定其同意承受條約 拘束之國際行為
(D)本條約稱「第三國」者,謂非條約當事國之國家
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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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用語→稱“締約國”者,謂不問條約已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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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2條 用語一、就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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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本條約稱「締約國」者,係指同意承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