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關於沒收犯罪所得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仍須宣告沒收或追徵
(B)犯罪所得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C)犯罪所得包含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
(D)犯罪所得及追徵之範圍與價額,認定顯有困難時,得以估算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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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78), B(96), C(86), D(125), E(0) #3460272

詳解 (共 5 筆)

#6487746
第 38-1 條 犯罪所得,屬於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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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93382
題目分析 本題旨在考察對刑法中關於沒收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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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77951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8-1 條

1. 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2. 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下列情形之一取得犯罪所得者,亦同:
一、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
二、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
三、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

3. 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B)

4.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C)

5. 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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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32771
刑法第38條
1.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2.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3.前項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而無正當理由提供或取得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4.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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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8-1條
1.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2.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下列情形之一取得犯罪所得者,亦同:
一、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
二、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
三、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
3.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C)
5.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A) 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仍須宣告沒收或追徵。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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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8-2條
前條犯罪所得及追徵之範圍與價額,認定顯有困難時,得以估算認定之。(D)第三十八條之追徵,亦同。
宣告前二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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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85244
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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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7196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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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7169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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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第38 條 1.犯罪所得,屬於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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