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關於法庭之錄音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法院應於法庭置數位錄音設備,以供開庭時錄音之用
(B)法庭開庭時已經法院人員錄音,故在庭之人,不得自行錄音
(C)在法庭之錄音應自每案開庭時起錄,至該案閉庭時停止,其間連續始末為之
(D)法庭開庭時雖經錄音,書記官仍應就當事人或其他關係人之陳述,當庭依法製作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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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5), B(842), C(51), D(31), E(0) #1856578

詳解 (共 4 筆)

#2963727
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A第4條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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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2783
(一)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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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06824
法院應於法庭置數位錄音設備,以供開庭時錄音之用;開庭過程中,如遇有切換數位磁碟或偶發之事由,致錄音無法繼續進行時,得以錄音機或其他機器設備備援。
法院依第二條第二項使用科技設備錄製視訊過程中,如遇有設備故障或偶發之事由,致錄影無法繼續進行時,得以其他設備備援。

在庭之人非經審判長許可,不得自行錄音、錄影;未經許可錄音、錄影者,審判長得命其消除該錄音、錄影內容。
前項在庭之人,於行遠距審理(訊問)開庭,包含遠距端出庭者,及未經審判長許可,以科技設備見聞視訊過程之人。
審判長為第一項許可時,應審酌錄音、錄影目的及對法庭程序進行之影響,並得徵詢其他在庭之人意見。但有依法不公開法庭審理或其他不適宜情形者,不應許可。

在法庭之錄音應自每案開庭時起錄,至該案閉庭時停止,其間連續始末為之。每案開庭點呼當事人朗讀案由時,法院書記官應宣告當日開庭之日期及時間。
前項規定,於遠距審理(訊問)開庭使用科技設備錄製視訊過程時,亦同。
前條第一項後段、第二項後段情形,錄音、錄影人員應報告審判長,並由書記官將該事由記載於筆錄。

法庭開庭時雖經錄音或錄影,書記官仍應就當事人或其他關係人之陳述,當庭依法製作筆錄。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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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99922

「在庭之人非經審判長許可不得自行錄音、錄影;未經許可錄音、錄影者,審判長得命其消除該錄音、錄影內容。」      →→經許可---得自行錄音-----------搞文字遊戲(反面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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