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阮氏是從東南亞來臺灣從事家庭看護的移工,工作已經一年多,非常細心負責,深受被照顧者李伯伯家人的喜愛,彼此感情非常好。某日她推著坐在輪椅上的李伯伯要去投票,遭到一輛闖紅燈的機車撞上, 讓她腿部扭傷,醫生評估必須休養兩週。關於阮氏在臺灣享有的權利,下列何者正確?
(A)阮氏在臺灣居住已超過四個月,故具有市長投票權
(B)因阮氏是外國人,故無法獲得肇事者的醫療賠償費
(C)阮氏在休養期間享有國民年金保險給付的權利
(D)在臺灣工作期間,雇主可以為阮氏投保勞工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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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7), B(41), C(109), D(5088), E(0) #2849910

詳解 (共 6 筆)

#5328049

勞工保險條例 第6條

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之左列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

前二項所稱勞工,包括在職外國籍員工。--(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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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53486

(A)阮氏在臺灣居住已超過四個月,故具有市長投票權→需享有中華民國國籍、年滿20歲、居住滿4個月,始具有市長投票權
(B)因阮氏是外國人,故無法獲得肇事者的醫療賠償費→外國人也可取得醫療賠償費
(C)阮氏在休養期間享有國民年金保險給付的權利→國民年金保險給付需享有中華民國國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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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05246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九條:除前條規定外,在臺灣地區領有居留證明文件,並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亦應參加本保險為保險對象:
一、在臺居留滿六個月。
二、有一定雇主之受雇者。(D)
三、在臺灣地區出生之新生嬰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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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50072
外國人在台灣工作  享有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全民健康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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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99875
(A)應改為阮氏在臺灣居住已超過四個月,...
(共 179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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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43364
A 阮氏在臺灣居住已超過四個月,故具有市長投票權
因為阮氏不是台灣國民,相關法條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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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籍法第2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屬中華民國國籍
一、出生時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
二、出生於父或母死亡後,其父或母死亡時為中華民國國民。
三、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父母均無可考,或均無國籍者。
四、歸化者。
ㅤㅤ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條
本法所稱公職人員,指下列人員:
二、地方公職人員:直轄市議會議員、縣(市)議會議員、鄉(鎮、市)民代表會代表、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以下簡稱原住民區)民代表會代表、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原住民區長、村(里)長。
ㅤㅤ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4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有選舉權
ㅤㅤ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5條
1 有選舉權人在各該選舉區繼續居住四個月以上者,為公職人員選舉各該選舉區之選舉人
ㅤㅤ
B 因阮氏是外國人,故無法獲得肇事者的醫療賠償費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9條
前條規定者外,在臺灣地區領有居留證明文件,並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亦應參加本保險為保險對象:
一、在臺居留滿六個月
二、有一定雇主之受僱者。
三、在臺灣地區出生之新生嬰兒。
ㅤㅤ
C 阮氏在休養期間享有國民年金保險給付的權利
因為阮氏不是台灣有戶籍國民,相關法條如下:
ㅤㅤ
【國民年金法第7條】
未滿六十五歲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除應參加或已參加相關社會保險者外,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

D 在臺灣工作期間,雇主可以為阮氏投保勞工保險
【就業服務法】
雇主聘僱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之工作,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下列各款為限:
九、家庭幫傭、機構看護及家庭看護工作。

1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之工作向中央主管機關設置之就業安定基金專戶繳納就業安定費,作為加強辦理有關促進國民就業、提升勞工福祉及處理有關外國人聘僱管理事務之用。
ㅤㅤ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第四條第五條第七款之工作,其年齡須二十歲以上,並應具下列資格:
一、入國工作前,應經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認可之外國健康檢查醫院或其本國勞工部門指定之訓練單位訓練合格,或在我國境內從事相同工作滿六個月以上者。
二、從事家庭幫傭或家庭看護工作之外國人,入國時應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地點,接受八小時以上之講習,並取得完訓證明。但曾於五年內完成講習者,免予參加。
ㅤㅤ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1 年滿十五歲以上之下列勞工,應以其雇主為投保單位,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
一、受僱於領有執業證照、依法已辦理登記、設有稅籍或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法核發聘僱許可之雇主。
二、依法不得參加公教人員保險之政府機關(構)、行政法人及公、私立學校之受僱員工。

2 前項規定,於依勞動基準法規定未滿十五歲之受僱從事工作者,亦適用之。
ㅤㅤ
3 下列人員準用第一項規定參加本保險:
一、勞動基準法規定之技術生、事業單位之養成工、見習生及其他與技術生性質相類之人。
二、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規定之建教生。
三、其他有提供勞務事實並受有報酬,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
ㅤㅤ
第8條:年滿十五歲以上,於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或受政府委託辦理職業訓練之單位接受訓練者,應以其所屬機構或單位為投保單位,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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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第六條至第十條所定參加本保險之人員,包括外國籍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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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條例】
1 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之左列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
六、在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接受訓練者
3 前二項所稱勞工,包括在職外國籍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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