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依土地稅法規定,有關我國地價稅與土地增值稅之計算基準,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地價稅按公告現值倍數課徵
(B)土地增值稅按前次移轉現值計算漲價倍數
(C)地價稅按累進起點地價倍數計算
(D)兩者均採累進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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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7), B(1), C(8), D(11), E(0) #394951
統計: A(127), B(1), C(8), D(11), E(0) #394951
詳解 (共 2 筆)
#539166
地價稅按公告地價倍數課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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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5708
土地法16條
地價稅基本稅率為千分之十。土地所有權人之地價總額未超過土地所在地
直轄市或縣 (市) 累進起點地價者,其地價稅按基本稅率徵收;超過累進
起點地價者,依左列規定累進課徵:
一、超過累進起點地價未達五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十五。
二、超過累進起點地價五倍至十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二十五。
三、超過累進起點地價十倍至十五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三十五
。
四、超過累進起點地價十五倍至二十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四十
五。
五、超過累進起點地價二十倍以上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五十五。
前項所稱累進起點地價,以各該直轄市或縣 (市) 土地七公畝之平均地價
為準。但不包括工業用地、礦業用地、農業用地及免稅土地在內。
土地稅法33條
土地增值稅之稅率,依下列規定:
一、土地漲價總數額超過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核計土地增值稅之現值
數額未達百分之一百者,就其漲價總數額徵收增值稅百分之二十。
二、土地漲價總數額超過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核計土地增值稅之現值
數額在百分之一百以上未達百分之二百者,除按前款規定辦理外,其
超過部分徵收增值稅百分之三十。
三、土地漲價總數額超過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核計土地增值稅之現值
數額在百分之二百以上者,除按前二款規定分別辦理外,其超過部分
徵收增值稅百分之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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