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依司法院釋字第 448 號解釋之見解,我國法院之審判系統係採行:
(A)一級一審制度
(B)二級二審制度
(C)一元訴訟制度
(D)二元訴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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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8), B(1396), C(597), D(4695), E(0) #2128490

詳解 (共 10 筆)

#3731658

我國現行的審級制度,原則上依法院組織法第1條之規定,採「三級三審」制度。「三級」為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三級。「三審」即指一般民、刑事案件先經由地方法院審理,是為第一審;如不服地法院之裁判,得向高等法院上訴或抗告,是為第二審;如不服第二審之裁判,得上訴或抗告於第三審之最高法院,亦即為終審。普通法院是採三級三審制為原則,行政法院現採行三級二審制,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採行一級一審制。http://www.justlaw.com.tw/ViewLawTxt.php?id=1342(資料過舊)

二元訴訟制度

所謂二元訴訟制度是指法院分成行政法院跟普通法院兩個體系,這兩個體系都有自己的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跟最高法院。基本上來說,因爲公法關係所生之爭議,由行政法院審判,因爲私法關係所生之爭執,則由普通法院審判。https://casebf.com/2017/12/30/dual_system/


感謝5F提醒,行政法院現採行三級二審制!

另行政訴訟法通過新的草案https://www.judicial.gov.tw/tw/lp-1907-1-1-60.html

調整高等行政法院與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第一審管轄範圍
通常訴訟程序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金額逾新臺幣一千萬元之稅捐、罰鍰、其他公法上財產關係訴訟、相當中央二級獨立機關之行政行為涉訟、公務人員保障事件涉訟等,以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修正條文第一零四條之一)。

補個題目

22 我國目前行政訴訟採取何種審級救濟制度?
(A)三級二審
(B)三級三審
(C)二級二審
(D)四級三審 .

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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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58287

立法院於109年5月22日公務員懲戒制度將改採一級二審制!!!!!


公務員是民主法治國家的重要基石,公務員懲戒制度作為國家維持公務紀律的重要手段,是司法改革藍圖中不可或缺的一塊。鑑於現行公務員懲戒案件的審理制度僅為一級一審制,當事人如果對於裁判結果不服,並無法循上訴或抗告程序救濟,為保障公務員權利,使公務員懲戒制度更為完善,並配合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更名為「懲戒法院」,司法院乃於108年7月25日召開「公務員懲戒法修正草案諮詢會議」,邀請專家學者、監察院及行政機關代表與會,經聽取各界意見後修正相關規定,將公務員懲戒案件的審理制度改為一級二審制,使公務員懲戒案件之當事人於不服裁判結果時,也能循上訴或抗告程序救濟,以充分發揮糾錯及權利保護功能。

       本次修法除配合實務運作現況修正相關規定外,另有6大重點:「改制懲戒法院」、「建立一級二審制度」、「強化懲戒實效」、「採行公開審理」、「兼顧公務員權利保障」、「修正再審程序」,簡要分述如下:

一、改制懲戒法院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掌理公務員之懲戒事項,屬於司法權之行使,並由憲法上之法官為之,其機關組織與名稱自應採取法院的體制,因此將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改制為「懲戒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委員」等名稱,分別修正為「懲戒法院」、「院長」、「法官」,並設「懲戒法庭」專司審理公務員懲戒案件。

二、建立一級二審制度

       本次修法將公務員懲戒案件之審理制度改為一級二審制,新增「上訴審程序」及「抗告程序」,當事人對於懲戒法庭第一審判決,得向懲戒法庭第二審提起上訴救濟,懲戒法庭第一審為事實審,第二審則為法律審,第一審、第二審均以行言詞辯論為原則。又對於懲戒法庭第一審裁定原則上亦得向懲戒法庭第二審提起抗告救濟。懲戒法庭第一審案件由法官3人合議審理及裁判,並由資深法官充審判長;第二審案件之審理及裁判,則以法官5人合議行之,並由院長充審判長。這項修正將使懲戒法庭第二審能及時糾正錯誤的判決或裁定,不僅更能維持公務紀律,也能使公務員權利獲得審級救濟制度的保障。

三、強化懲戒實效

       公務員懲戒案件的審理制度改為一級二審制之後,為避免公務員藉由資遣或退休、退伍以規避懲戒責任,本次修法調整禁止公務員資遣或申請退休、退伍之時點,明定自送請監察院審查或移送懲戒時起至懲戒處分生效時止,受懲戒的公務員均禁止資遣或申請退休、退伍,以期發揮「防止搶退無漏洞」的效果,並強化懲戒實效。

四、採行公開審理

       本次修法將公務員懲戒案件之審理,改為以公開審理為原則,僅在案件有妨害國家安全或當事人聲請不公開並經許可時,懲戒法庭始得不公開審理。透過公開審理,一般民眾將可旁聽審理過程,可以讓審判程序更為透明,強化審判的公信力。

五、兼顧公務員權利保障

       為避免被付懲戒人重複遭受不利益,本次修法明定被付懲戒人因同一行為受行政懲處後,復受司法懲戒時,原行政懲處處分失其效力。此外,受懲戒人倘若是因為懲戒處分之判決而應為金錢之給付,亦明定執行期間,以免對於受懲戒人之執行陷於久懸不決的狀態。另增設懲戒法院得逐案約聘特約通譯,以保障當事人之訴訟權益。

六、修正再審程序

       公務員懲戒案件的審理制度既改為一級二審制,當事人對於判決結果不服時,已有通常救濟途徑。基於訴訟經濟及再審補充性原則,如果當事人已依上訴主張再審事由,經裁判為無理由,或知其事由而不為主張者,即不應讓其提起再審,因此就再審事由及提起再審之訴的期間均配套修正。

 from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887-218897-9ee8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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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82533

公務員懲戒法109年5月修法囉~改為一級二審


新增「上訴審程序」及「抗告程序」,當事人對於懲戒法庭第一審判決,得向懲戒法庭第二審提起上訴救濟。
懲戒法庭第一審為事實審,第二審則為法律審,
第一審、第二審均以行言詞辯論為原則。
又對於懲戒法庭第一審裁定原則上亦得向懲戒法庭第二審提起抗告救濟。
懲戒法庭第一審案件由法官3人合議審理及裁判,並由資深法官充審判長;
第二審案件之審理及裁判,則以法官5人合議行之,並由院長充審判長。
這項修正將使懲戒法庭第二審能及時糾正錯誤的判決或裁定,不僅更能維持公務紀律,也能使公務員權利獲得審級救濟制度的保障。
 
法官法在懲戒法院設立職務法庭亦為一級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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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16607

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J448

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憲法第七十七條定有明文,可知民事與行政訴訟之審判有別。又依憲法第十六條人民固有訴訟之權,惟訴訟應由如何之法院受理及進行,應由法律定之,業經本院釋字第二九七號解釋在案。我國關於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之審判,依現行法律之規定,係採二元訴訟制度,分由不同性質之法院審理。關於因公法關係所生之爭議,由行政法院審判,因私法關係所生之爭執,則由普通法院審判。行政機關代表國庫出售或出租公有財產,並非行使公權力對外發生法律上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即非行政處分,而屬私法上契約行為,當事人若對之爭執,自應循民事訴訟程序解決。行政法院五十八年判字第二七0號判例及六十一年裁字第一五九號判例,均旨在說明行政機關代表國庫出售或出租公有財產所發生之爭議,應由普通法院審判,符合現行法律劃分審判權之規定,無損於人民訴訟權之行使,與憲法並無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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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89760
    8. ㅤㅤ ㅤㅤ 8 依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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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釋字第448 號〉解釋,司法院為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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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請問三樓po的資訊?   記得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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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88394
普通法院是採三級三審制為原則, 地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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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84267
二元訟訴制度:意思是法律上有明確規定由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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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71802
解釋字號>>>釋字第448號
解釋公布院令>>>中華民國 87年02月27日
解釋爭點>>>行政機關出售、出租公有財產所生爭議之審判法院?
解釋文
  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憲法第七十七條定有明文,可知民事與行政訴訟之審判有別。又依憲法第十六條人民固有訴訟之權,惟訴訟應由如何之法院受理及進行,應由法律定之,業經本院釋字第二九七號解釋在案。我國關於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之審判,依現行法律之規定,係採二元訴訟制度分由不同性質之法院審理。關於因公法關係所生之爭議,由行政法院審判,因私法關係所生之爭執,則由普通法院審判。行政機關代表國庫出售或出租公有財產,並非行使公權力對外發生法律上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即非行政處分,而屬私法上契約行為,當事人若對之爭執,自應循民事訴訟程序解決。行政法院五十八年判字第二七0號判例及六十一年裁字第一五九號判例,均旨在說明行政機關代表國庫出售或出租公有財產所發生之爭議,應由普通法院審判,符合現行法律劃分審判權之規定,無損於人民訴訟權之行使,與憲法並無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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