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需負何法律責任?
(A)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B)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C)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2 百萬元以下罰金
(D)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2 百萬元以下罰金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445), B(119), C(47), D(40), E(0) #2018420
統計: A(445), B(119), C(47), D(40), E(0) #2018420
詳解 (共 3 筆)
#4038439
第 87 條
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違反其本意投標,或使得標廠商放棄得標、得標後
轉包或分包,而施強暴、脅迫、藥劑或催眠術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
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者,處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
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
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
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
第一項、第三項及第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3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