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為下列行為,依最高法院之見解,何者不成立偽造或變造文書罪?
(A) 偽造機車引擎號碼
(B) 將合約原本影印後,竄改部分內容,重加影印
(C) 偽造他人名片
(D) 偽造僅記載姓名及一定金額之民間合會標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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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3), B(94), C(1115), D(195), E(0) #710694

詳解 (共 6 筆)

#1109445
偽造文書的定義:文書為一切意思表示紀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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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31443
如果擅印他人的名片,偽造自己的名字在上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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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0007
不算。最高法院79年台上字第1949號判...
(共 349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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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5776
重點就是名片只是向他人表示自己是何人的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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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83074

偽造印他人名片:名片和那些左右事件的公司文書相比,難以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事後行使名片,只探討詐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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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71861

文字性:以文字或符號表示
有體性:附著在有體物上
意思性:存在行為人涉及法律或經濟上證明的表示意思
名義性:可得知文書的製作者
持續性:需有相當時間存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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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958821
未解鎖
按文書必表示其有一定之意思或觀念,如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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