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經藥師考試及格者,得請領藥師證書
(B)藥師非加入所在地藥師公會,不得執業
(C)經廢止藥師證書者,不得發給執業執照
(D)藥師執業處所應以一處為限,但急救、醫療機構間之支援或經事先報准者,不在此限
統計: A(23), B(18), C(71), D(551), E(0) #346827
詳解 (共 4 筆)
[ 藥師法-第 11 條 ]
藥師執業以一處為限,並應在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醫療機構、依法規定之執業處所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為之。但於醫療機構、藥局執業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事先報准,得於執業處所外執行業務:
一、藥癮治療或傳染病防治服務。
二、義診或巡迴醫療服務。
三、藥事照護相關業務。
四、於矯正機關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執行調劑業務。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公益或緊急需要。
前項但書執行業務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PS.藥師是可以「以非藥師身分」同時擔任不受法律限制之工作。例如:假日當健身教練~
PPS.大法官解釋-釋字第711號【藥師職業處所限制案】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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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醫療機構間的支援
藥師報備支援法源依據:
衛生福利部依據藥師法第11條第2項授權,今日公告新訂之「藥師於執業處所外執行業務管理辦法」,針對執業登記於醫療機構或藥局之藥師,於有公共衛生服務、藥事照護服務、緊急需要等情形,需要於執業場所以外之處所執行藥品調劑、管理或藥事照護業務等工作時,得報准後於執業處所外執行業務之管理事項,其重點說明如下:
一、 明定事先報准及藥師越區前往執業處所外執行業務之適用規定。
二、 為兼顧藥師工作權益及執業品質,明定藥師於執業處所外執行業務應遵循事項。如被支援及支援者原執業之醫療機構或藥局之藥師人力、工作總時數等限制。
三、 明定藥癮治療或傳染病防治服務、義診或巡迴醫療服務,所稱服務,指執行藥品調劑業務。
四、 緊急需要應包含專任藥事人員因傷病或其他因素請假之情形,所稱請假,係指法律規定之請假、休假。
為落實藥師於執業處所外執行業務之管理,本部將督促衛生局依法執行,並加強輔導抽查醫療機構或藥局之藥事業務,以保障藥師工作權以及病人用藥安全。
另上開辦法發布前,本部已配合完成修正醫事管理系統,讓藥師和其他醫事人員一樣,可透過線上申報,完成報備支援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