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依郵政儲金匯兌法規定,有關郵政匯票事項,下列何者正確?
(A)郵政匯票受款人之兌領請求權,自發票日起算,五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B)郵政匯票逾第 22 條期間未經兌款者,中華郵政公司應通知匯款人領回,匯款人並得
要求退還匯費
(C)郵政匯票遺失,匯款人或受款人不得申請掛失
(D)郵政匯票毀損,匯款人或受款人得繳回,並領回匯款,原匯票即予作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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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30), B(369), C(207), D(4517), E(0) #3089061
統計: A(1030), B(369), C(207), D(4517), E(0) #3089061
詳解 (共 10 筆)
#5926438
A三年
B不退還匯費
C得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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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19867
第 22 條 郵政匯票受款人之兌領請求權,自發票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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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88864
郵政儲金匯兌法§22
郵政匯票受款人之兌領請求權,自發票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A)
郵政儲金匯兌法§23
郵政匯票逾前條期間未經兌款者,中華郵政公司應通知匯款人領回,匯款人不得要求退還匯費。(B)
郵政儲金匯兌法§24
郵政匯票遺失或毀損,匯款人或受款人得申請掛失或繳回,並領回匯款,原匯票即予作廢。(C)(D)
郵政匯票業經兌領或已依前項領回匯款時,中華郵政公司應拒絕受理前項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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