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受領勞務與提供勞務雙方具有獨立人格者為
(A)派遣契約
(B)雇傭契約
(C)勞動契約
(D)承攬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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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5), B(141), C(204), D(271), E(0) #2891455

詳解 (共 1 筆)

#7287935

承攬契約的用人本質
重點在成果: 承攬人(或承攬廠商)是為了自己經營的事業,承擔風險,完成定作人指定的任務來領取報酬。
不具有從屬性: 承攬人有自主安排工作時間、地點與方式的權利,不服從定作人的指揮監督。
可自行用人: 承攬人可自行僱用員工(再承攬)來完成工作,定作人無權直接管理這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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