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現行醫療法第 68 條及第 69 條有關醫療機構病歷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①醫事人員執行業務時,須親自
記載病歷,並簽名或蓋章及加註執行年、月、日 ②病歷如有增刪,應於增刪處簽名或蓋章及註明年、月、
日;刪改部分,應以畫線去除,不得塗燬 ③醫囑應於病歷載明或以書面為之。緊急情況得以口頭醫囑,並於24 小時內完成書面紀錄 ④以電子文件方式製作及貯存之病歷,得免另以書面方式製作
(A)僅①②③
(B)僅①③④
(C)僅②③④
(D)①②③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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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4), B(5), C(1), D(328), E(0) #1742577
統計: A(104), B(5), C(1), D(328), E(0) #1742577
詳解 (共 1 筆)
#4146988
第 68 條
醫療機構應督導其所屬醫事人員於執行業務時,親自記載病歷或製作紀錄,並簽名或蓋章及加註執行年、月、日。
前項病歷或紀錄如有增刪,應於增刪處簽名或蓋章及註明年、月、日;刪改部分,應以畫線去除,不得塗燬。
醫囑應於病歷載明或以書面為之。但情況急迫時,得先以口頭方式為之,並於二十四小時內完成書面紀錄。
第 69 條
醫療機構以電子文件方式製作及貯存之病歷,得免另以書面方式製作;其資格條件與製作方式、內容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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