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農田水利會會務委員會之審議或議決事項,除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七款:「議決 會員陳情事項」及第八款:「其他依法令應行使之職權」外,均應報經主管機關:
(A)備查
(B)核定
(C)核備
(D)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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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69), B(1271), C(113), D(37), E(0) #961889

詳解 (共 2 筆)

#1239727

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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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會務委員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議組織章程及會員停權等有關權利義務事項。   二、議決工作計畫。   三、審議不動產之處分、設定負擔或超過十年期間之租賃。   四、審議借債及捐助事項。   五、審議預算、決算。   六、議決會長及會務委員提議事項。   七、議決會員陳情事項。   八、其他依法令應行使之職權。   前項各款所定職權之行使,以會議方式行之,其屬於第一款至第六款之審議或議決事項,應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後施行。   第一項各款所定職權之行使,遇有爭議或窒礙難行時,應報經主管機關決定之。   會務委員會對於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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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條第二項前項各款所定職權之行使,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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