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依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規定,有關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樣本、紀錄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樣本至少應保存十年
(B)紀錄至多應保存至被採樣人死亡後十年
(C)受傳票通知採樣之人,無正當理由拒絕者,得科以罰緩,並拘提之
(D)經法院無罪判決確定者,應由主管機關刪除其樣本及紀錄,被採樣人不得申請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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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 B(7), C(3), D(0), E(0) #1819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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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4301
去氧核醣核酸§12依本條例採樣、儲存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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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二 條
依本條例採樣、儲存之去氧核醣核酸樣本、紀錄,前者至少應保存十年, 後者至少應保存至被採樣人死亡後十年。

依第五條接受採樣之人,受不起訴處分或經法院無罪判決確定者,主管機 關應刪除其去氧核醣核酸樣本及紀錄;被採樣人亦得申請刪除。但涉及他 案有應強制採樣情形者,得不予刪除。 第八條第一項之證明書,應記載被採樣人前項之權利。 去氧核醣核酸樣本之採集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去氧核醣核酸樣本之鑑定、儲存、管理、銷毀與紀錄之建立、使用、提供 、刪除及監督管理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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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第五條接受採樣之人,受不起訴處分或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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