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依據《警械使用條例》規定,警察人員違法使用警械致人受有傷亡,各該級政府在支付相關賠
償費用後,何種情形下得向行為之警察人員求償?
(A)警察人員使用警械係出於故意時
(B)警察人員使用警械係出於故意或重大過失時
(C)警察人員使用警械係出於重大過失時
(D)警察人員使用警械係出於過失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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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26), B(603), C(23), D(31), E(0) #2882068
統計: A(2826), B(603), C(23), D(31), E(0) #2882068
詳解 (共 6 筆)
#5377992
警械使用條例11
警察人員依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因而致第三人受傷、死亡或財產損失者,應由各該級政府支付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或喪葬費。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違反本條例使用警械規定,因而致人受傷、死亡或財產損失者,由各該級政府支付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或喪葬費;其出於故意之行為,各該級政府得向其求償。
前二項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或喪葬費之標準,由內政部定之。
國賠2
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
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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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05095
111.10.19 修法
第 十一 條
1.警察人員執行職務違反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致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時, 依國家賠償法規定辦理。
2.前項情形,為警察人員出於故意之行為所致者,賠償義務機關得向其求償 。
3.警察人員依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致第三人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損失時 ,第三人得請求補償。
但有可歸責該第三人之事由時,得減輕或免除其金 額。
4.前項補償項目、基準、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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