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入出國及移民法所稱之跨國(境)人口販運,下列何者非屬其法定之目的類型?
(A)轉運人口
(B)性剝削
(C)摘取器官
(D)勞力剝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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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04), B(35), C(86), D(124), E(0) #2398199
統計: A(1504), B(35), C(86), D(124), E(0) #2398199
詳解 (共 5 筆)
#4315165
(A)轉運人口
(B)性剝削
(C)摘取器官
(D)勞力剝削人口販運防治法第 2 條
(C)摘取他人器官,而以強暴、脅迫、恐嚇、拘禁、監控、藥劑、催眠術、詐術、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人口販運:
(一)指意圖使人從事(B)性交易、(D)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或故意隱瞞重要資訊、不當債務約束、扣留重要文件、利用他人不能
、不知或難以求助之處境,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從事招募
、買賣、質押、運送、交付、收受、藏匿、隱避、媒介、容留國內
外人口,或以前述方法使之從事性交易、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
作或摘取其器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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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61551
(一)不法手段:
以強暴、脅迫、恐嚇、拘禁、監控、藥劑、催眠術、詐術、故意隱瞞重要資訊、不當債務約束、扣留重要文件、利用他人不能、不知或難以求助之處境,或其他相類之方法。但對未滿十八歲之人從事人口販運,不以符合不法手段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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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法作為:
1.從事招募、買賣、質押、運送、交付、收受、藏匿、隱避、媒介、容留國內外人口。
2.使他人從事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
3.使人為奴隸或類似奴隸、強迫勞動、從事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或實行依我國法律有刑罰規定之行為。
4.摘取他人器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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