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有關緊急避難之要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凡刑法上所保護之法益,面臨緊急危難時,均得實施緊急避難
(B)只有法益之所有人,於法益面臨緊急危難時,方得實施緊急避難
(C)來自人為因素的緊急危難,只能實施正當防衛,不得實施緊急避難
(D)來自人為因素或非人為因素的緊急危難,均得實施緊急避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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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93), B(204), C(238), D(2171), E(0) #231974

詳解 (共 7 筆)

#2705176

刑法第24條(緊急避難)

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前項關於避免自己危難之規定,於公務上或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不適用之。


(A)凡刑法上所保護之法益,面臨緊急危難時,均得實施緊急避難  →除了生命、身體、自由、財產,還有名譽。

(B)只有法益之所有人,於法益面臨緊急危難時,方得實施緊急避難 →避免自己或他人

(C)來自人為因素的緊急危難,只能實施正當防衛,不得實施緊急避難 →還有非人為因素

(D)來自人為因素或非人為因素的緊急危難,均得實施緊急避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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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8783
第24條(緊急避難)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前項關於避免自己危難之規定,於公務上或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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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8765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因避免自己或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急迫之緊急危難而除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構成要件為:

  1. 須有危難存在;
  2. 危難需屬緊急;
  3. 須為保全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所為的避難行為;
  4. 須出於不得已;
  5. 須無承受危難的特別義務;
  6. 須行為不可過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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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8772
行政罰法第13條「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予處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緊急避難也是阻卻違法之正當事由,如因緊急避難之行為致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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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8767

民法第一百五十條(緊急避難)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急迫之危險,所為之行為,不負損害賠償之責。但以避免危險所必要,並未逾越危險所能致之損害程度者為限。
 前項情形,其危險之發生,如行為人有責任者,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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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988
腦袋卡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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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29438

緊急避難危難來源

→天災、動物攻擊、人類行為侵害(例如:關門放狗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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