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有關緊急避難之要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凡刑法上所保護之法益,面臨緊急危難時,均得實施緊急避難
(B)只有法益之所有人,於法益面臨緊急危難時,方得實施緊急避難
(C)來自人為因素的緊急危難,只能實施正當防衛,不得實施緊急避難
(D)來自人為因素或非人為因素的緊急危難,均得實施緊急避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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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93), B(204), C(238), D(2171), E(0) #231974
統計: A(493), B(204), C(238), D(2171), E(0) #231974
詳解 (共 7 筆)
#2705176
刑法第24條(緊急避難)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前項關於避免自己危難之規定,於公務上或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不適用之。
(A)凡刑法上所保護之法益,面臨緊急危難時,均得實施緊急避難 →除了生命、身體、自由、財產,還有名譽。
(B)只有法益之所有人,於法益面臨緊急危難時,方得實施緊急避難 →避免自己或他人
(C)來自人為因素的緊急危難,只能實施正當防衛,不得實施緊急避難 →還有非人為因素
(D)來自人為因素或非人為因素的緊急危難,均得實施緊急避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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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87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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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8765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因避免自己或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急迫之緊急危難而除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構成要件為:
- 須有危難存在;
- 危難需屬緊急;
- 須為保全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所為的避難行為;
- 須出於不得已;
- 須無承受危難的特別義務;
- 須行為不可過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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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8772
行政罰法第13條:「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予處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緊急避難也是阻卻違法之正當事由,如因緊急避難之行為致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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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8767
民法第一百五十條(緊急避難)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急迫之危險,所為之行為,不負損害賠償之責。但以避免危險所必要,並未逾越危險所能致之損害程度者為限。
前項情形,其危險之發生,如行為人有責任者,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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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988
腦袋卡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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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29438
緊急避難危難來源
→天災、動物攻擊、人類行為侵害(例如:關門放狗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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