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甲於公園中散步,見一部相當新穎奇特之自行車,卻未見車主,無法商借。基於好奇心之驅使,遂將其牽來試騎。正當其讚嘆車子好騎之際,為車主當場逮到。依我國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不告而取之行為雖為偷,但因不見車主,無法商借,基於不得已情形而借騎,尚難有竊盜罪之成立
(B)甲未得車主同意,擅自騎用他人自行車,不得謂無不法所有意圖,故仍有竊盜罪之該當
(C)甲之行為稱為「使用竊盜」,仍為竊盜罪之類型,故應論以竊盜罪
(D)甲之行為稱為「使用竊盜」,欠缺據為己有的所有意圖,故不成立竊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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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 B(195), C(111), D(1027), E(0) #231972
統計: A(25), B(195), C(111), D(1027), E(0) #231972
詳解 (共 6 筆)
#502394
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簡單來說就是在客觀上要有竊取的行為,並在主觀上有據為己有的意思才會構成竊盜罪。如果對方並沒有想要把機車佔為己有的意圖就不構成竊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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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3225
使用竊盜,不會構成竊盜罪
原因:不具不法之所有意圖
但可能會被罵xd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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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1992
雖未構成刑責,但仍屬民事上的侵權行為,仍應負上一定的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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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5555
說自己是試騎就缺乏主觀據為己有的意思~不會構成竊盜罪了 天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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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2199
這樣車主不能主張任何權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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