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李先生為台塑公司課長,已服務公司30年又3個月,於110年辦理退休,自公司領取一次退休金560萬,則依所得稅法相 關規定,李先生之應申報之退職所得為若干?
(A)102.5萬元
(B)51.25萬元
(C)5.5萬元
(D)7.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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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 B(74), C(129), D(25), E(0) #2900453

詳解 (共 2 筆)

#5549539
110年退職所得計算年資未滿半年以半年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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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97693

所得稅法第14條第9類規定:

退職所得:凡個人領取之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及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辦理年金保險之保險給付等所得。但個人歷年自薪資收入中自行繳付之儲金或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提繳之年金保險費,於提繳年度已計入薪資收入課稅部分及其孳息,不在此限:
一、一次領取者,其所得額之計算方式如下:
(一)一次領取總額在十五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下者,所得額為零。
(二)超過十五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未達三十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以其半數為所得額。
(三)超過三十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全數為所得額。
退職服務年資之尾數未滿六個月者,以半年計;滿六個月者,以一年計。
二、分期領取者,以全年領取總額,減除六十五萬元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三、兼領一次退職所得及分期退職所得者,前二款規定可減除之金額,應依其領取一次及分期退職所得之比例分別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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