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依台電營業規則之規定,既設用戶申請增加用電設備或契約容量,應辦理
(A)新設
(B)增設
(C)併戶
(D)分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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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 B(65), C(0), D(0), E(0) #774220

詳解 (共 2 筆)

#5334646
增加增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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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24991
新增設用電申請須知 
  •  一、申請項目說明
    • (一)新設
      1、未用電場所新裝用電設備申請開始用電。
      2、廢止用電之用電場所申請重新用電。
      3、暫停用電與終止契約超過復電規定期限(2年)之用電場所申請重新用電。
      4、向其他電業購電經解約後再向本公司申請用電。
    • (二)增設:既設用戶申請增加用電設備或契約容量。
    • (三)併戶:既設用戶申請合併為1戶用電。
    • (四)分戶:既設用戶劃出其一部分用電場所申請另外單獨設戶供電。
    • (五)復電:既設用戶經停電、終止契約或申請暫停用電,在規定期限(2年)內申請恢復用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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