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若教育人員未能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的規定,即時通報遭受不當對待的兒童資訊時,將接受怎樣的處分?
(A)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B)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C)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D)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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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56), B(4128), C(1139), D(790), E(5) #5787
統計: A(956), B(4128), C(1139), D(790), E(5) #5787
詳解 (共 10 筆)
#143143
兒童福利法已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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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6086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3年 01 月 22 日
| 第 100 條 |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司法人員、村( 里)幹事或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違反第五十三條第一項規 定而無正當理由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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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568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4條、第6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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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8477
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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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8397
| 第 53 條 |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司法人員、村( 里)幹事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兒童及 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立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 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一、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二、充當第四十七條第一項場所之侍應。 三、遭受第四十九條各款之行為。 四、有第五十一條之情形。 五、有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之情形。 六、遭受其他傷害之情形。 其他任何人知悉兒童及少年有前項各款之情形者,得通報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知悉或接獲通報前二項案件時,應立即處理 ,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其承辦人員並應於受理案件後四日內提出調 查報告。 前三項通報及處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及第二項通報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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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091
應該是合併到別的法條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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