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4. 依《教育基本法》規定,下列何者屬於中央政府的權限範圍內?
(A)進行新興議題教育實驗
(B)促進教育事務之國際交流
(C)設置教育審議委員會
(D)國民中學校長與教師之遴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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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40), B(5032), C(897), D(261), E(0) #840297
統計: A(740), B(5032), C(897), D(261), E(0) #840297
詳解 (共 5 筆)
#1093647
教育基本法 第9條
中央政府之教育權限如下︰
一、教育制度之規劃設計。
二、對地方教育事務之適法監督。
三、執行全國性教育事務,並協調或協助各地方教育之發展。
四、中央教育經費之分配與補助。
五、設立並監督國立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
六、教育統計、評鑑與政策研究。
七、促進教育事務之國際交流。
八、依憲法規定對教育事業、教育工作者、少數民族及弱勢群體之教育事項,提供獎勵、扶助或促其發展。
前項列舉以外之教育事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其權限歸屬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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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2467
中央政府之教育權限如下︰
一、教育制度之規劃設計。
二、對地方教育事務之適法監督。
三、執行全國性教育事務,並協調或協助各地方教育之發展。
四、中央教育經費之分配與補助。
五、設立並監督國立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
六、教育統計、評鑑與政策研究。
七、促進教育事務之國際交流。
八、依憲法規定對教育事業、教育工作者、少數民族及弱勢群體之教育事
項,提供獎勵、扶助或促其發展。
前項列舉以外之教育事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其權限歸屬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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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1286
2F的提供的答案 是否該修改為直轄市 縣市政府 設置設置教育審議委員會, 而非地方教育局(處) 比較適切?
第10條(教育審議委員會)
--100年6月29日修正公布前原條文—(原教師工會改成教師)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設立教育審議委員會,定期召開會議,負責主管教育事務之審議、諮詢、協調及評鑑等事宜。
前項委員會之組成,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首長或教育局局長為召集人,成員應包含教育學者專家、家長會、教師會、教師、社區、弱勢族群、教育及學校行政人員等代表;其設置辦法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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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87391
國民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準則
第 4 條
申請辦理實驗教育之程序如下:一、個人實驗教育:由學生之法定代理人,向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 )政府提出。二、團體實驗教育:由學生之法定代理人,共同或推派一人為代表,向團 體成員設籍占最多數者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三、機構實驗教育:由非營利法人之代表人,向擬設實驗教育機構所在地 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每年二月底前,將申請實驗教育之相關資訊,公告於其網頁上。 第 8 條直轄市、縣(市)政府為審議實驗教育之申請許可、變更、續辦及其他相關實驗教育事項,應組成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審議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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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22271
教育基本法第十條原文如下:
直轄巿及縣 (巿) 政府應設立教育審議委員會,定期召開會議,負責主管教育事務之審議、諮詢、協調及評鑑等事宜。 前項委員會之組成,由直轄巿及縣 (巿) 政府首長或教育局局長為召集人,成員應包含教育學者專家、家長會、教師會、教師、社區、弱勢族群、 教育及學校行政人員等代表;其設置辦法由直轄巿、縣 (巿) 政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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