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52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於第52條及第53條規定,民間機構於興建或營運期間,如有施工進度嚴重落後、工程品質重大違失、經營不善或其他重大情事發生, 主辦機關依投資契約得以書面通知民間機構,要求定期改善,屆期不改善或改善無效者,可採行之中止措施,不包含下列何者(A)興建(B)營運一部分 (C)營運全部 (D)逕行解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