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59建築師受委託辦理建築物之設計,應負該工程設計之責任;其受委託監造者,應負監督該工程施工之責任,但有關建築物結構與設備等專業工程部分,除幾層 以下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外,其餘應由承辦建築師交由依法登記開業之專業技師負責辦理,建築師並負連帶責任(A)3層 (B)4層 (C)5層 (D)10 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