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6 有關復效之規定,以下何者為非
(A)保險契約申請恢復效力之期限,自停止效力之日起不得低於 2 年
(B)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 6 個月內清償保險費,契約約定之利息及其他費用後,翌日上午零時起恢復 效力。
(C)要保人於停效日起 6 個月後申請復效者,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者,保險人得拒 絕其恢復效力。
(D)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 6 個月後,在保險公司同意下,清償保險費,契約約定之利 息及其他費用後,翌日上午零時起恢復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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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7), B(70), C(393), D(201), E(0) #1503840
統計: A(137), B(70), C(393), D(201), E(0) #1503840
詳解 (共 10 筆)
#1586836
C是對的 D應該還要「提供可保證明」,D才是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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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81865
認為答案是D
第七條 本契約效力之恢復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申請恢復效力者,保險公司得於要保人申請恢復效力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
保險人之「可保證明」,“除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外”,保險公司不得拒絕其恢復效力
第七條法規指出“除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外”,表示被保險人有危險程度,因此保險人可拒絕復效
故C選項正確
但D選項已超過6個月,應先提出可保證名(體檢單),通過審核後再清償保費等其他費用,才可復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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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0649
原本答案為D,修改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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