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61 機關訂定廠商納稅證明為廠商基本資格,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
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
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而於投標時檢
附前一期之納稅證明,為不合格標。
第36條
(A)O
(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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