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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專業人員◆採購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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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 - 107年度採購法規題庫(是非題)801-900#73832
科目:
採購專業人員◆採購法規 |
年份:
107年 |
選擇題數:
100 |
申論題數:
0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採購專業人員◆採購法規
選擇題 (100)
801 機關辦理採購,其招標文件於公告前應予保密。底價於決標後除有 特殊情形外,應予公開。但機關得依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中公告 底價。 第34條 (A)O(B)X
802 機關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投標廠商於截止投標期限前提出替代方 案者,招標文件應訂明替代方案標封於主方案經審查合於招標文件 規定後,再予開封及審查。 第35條 (A)O(B)X
803 機關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投標廠商於截止投標期限前提出替代方 案者,廠商履行替代方案所需之調查、研究、試驗、設計等費用, 得由雙方分攤。機關實施替代方案所增加之必要費用,亦同。 第35條 (A)O(B)X
804 機關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投標廠商於截止投標期限前提出替代方 案者,主方案經審查不合於招標文件之規定,而替代方案經審查合 格者,得予接受。 第35條 (A)O(B)X
805 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廠商於得標後提出替代方案且訂定 獎勵措施,但其獎勵額度,以不逾所減省契約價金之百分之三十為 限。所減省之契約價金,並應扣除機關為處理替代方案所增加之必 要費用。 第35條 (A)O(B)X
806 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廠商於得標後提出替代方案且訂定 獎勵措施,但其獎勵額度,以不逾所減省契約價金之百分之五十為 限。所減省之契約價金,並應扣除機關為處理替代方案所增加之必 要費用。 第35條 (A)O(B)X
807 機關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投標廠商於截止投標期限前即提出替代 方案者,機關同時審查替代方案及主方案,屬採購法第1條所稱提 升採購效率之作法,採購法並無禁止。 第35條 (A)O(B)X
808 機關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投標廠商於截止投標期限前提出替代方 案者,替代方案標封應與主方案同時開封及審查,並應於招標文件 中訂明。 第35條 (A)O(B)X
809 機關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投標廠商於截止投標期限前提出替代方 案者,廠商之替代方案應單獨密封,標封外標示其為替代方案,且 每一項目得提出數個替代方案。 第35條 (A)O(B)X
810 機關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投標廠商於截止投標期限前提出替代方 案者,廠商之替代方案應單獨密封,標封外標示其為替代方案,且 每一項目以提出一個替代方案為限。 第35條 (A)O(B)X
811 招標文件規定允許提替代方案者,廠商提出之替代方案經審查有降 低招標文件所規定之原有功能條件者,縱經機關評估該替代方案之 總體效益更利於機關,仍不得採用。 第35條 (A)O(B)X
812 招標文件規定允許提替代方案者,廠商提出之替代方案經審查有降 低招標文件所規定之原有功能條件者,應不予採用。但招標文件規 第35條 定得協商更改之項目或廠商提出之替代方案經綜合評估各有利不利 情形,其總體效益更有利於機關者,不在此限。 (A)O(B)X
813 機關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廠商於得標後在不降低原有功能條件下 得就技術、工法、材料或設備,提出可縮減工期、減省經費或提高 效率之替代方案,違反採購法之規定,不得採行。 第35條 (A)O(B)X
814 機關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廠商於得標後在不降低原有功能條件下 得就技術、工法、材料或設備,提出可縮減工期、減省經費或提高 效率之替代方案,並無違反採購法之規定。 第35條 (A)O(B)X
815 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 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第36條 (A)O(B)X
816 機關規定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得於招標文件明定廠商具有維修、 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並對其人員之人數予以限制。 第36條 (A)O(B)X
817 機關規定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得於招標文件明定廠商須具有維 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除依法令就一定專門技能人員之 人數為規定者外,不得對其人數予以限制。 第36條 (A)O(B)X
818 新臺幣2000萬元之一般工程採購,機關不可訂定投標廠商須檢附曾 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承作文件。 第36條 (A)O(B)X
819 新臺幣2000萬元之一般工程採購,機關可訂定投標廠商須檢附曾完 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承作文件。 第36條 (A)O(B)X
820 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不得以與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 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第36條 (A)O(B)X
821 「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5條第1項第3款所 稱「實收資本額」,於有限公司指資本總額。 第36條 (A)O(B)X
822 機關辦理資訊服務採購,如屬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具敏感 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為免發生國安或資安疑慮, 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4條第1項第6款 規定,於招標文件載明不允許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之陸資資 訊服務業參與。 第36條 (A)O(B)X
823 廠商投標時須否附具依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由機關自行 依採購案之特性及實務需要於招標文件載明之。投標廠商為外國廠 商者,仍應附具。 第36條 (A)O(B)X
824 廠商投標時須否附具依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由機關自行 依採購案之特性及實務需要於招標文件載明之。但投標廠商為外國 廠商者,得免附具。 第36條 (A)O(B)X
825 機關辦理特殊採購或巨額採購以採購金額訂定資格條件者,應於招 標公告或招標文件載明採購金額。 第36條 (A)O(B)X
826 機關辦理特殊採購或巨額採購以預算金額訂定資格條件者,應於招 標公告或招標文件載明預算金額。 第36條 (A)O(B)X
827 機關訂定招標文件,對於投標廠商之設立或所在地,基於履約地點 之需要,得予以限制。 第36條 (A)O(B)X
828 機關訂定招標文件,對於投標廠商之設立或所在地,除其他法令另 有規定者外,不得予以限制。 第36條 (A)O(B)X
829 機關辦理為期3年新臺幣6000萬元(每一年之預算金額為2000萬 元)一般性勞務採購之公開評選招標,經評估有訂定契約累計金額 第36條 不低於預算金額之經驗或實績之必要,其契約累計金額之訂定,最 高得規定廠商提報之契約累計金額不低於6000萬元。 (A)O(B)X
830 機關辦理新臺幣1億5000萬元之一般工程採購,得訂定實收資本額 為不低於新臺幣1500萬元之投標廠商資格。 第36條 (A)O(B)X
831 廠商基本資格之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可限 定廠商投標時須提出已設立自有維修站或場所之證明。 第36條 (A)O(B)X
832 廠商基本資格之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不可 限定廠商投標時須提出已設立自有維修站或場所之證明。 第36條 (A)O(B)X
833 機關採複數決標或分批辦理巨額採購,其個別項目或數量或分批採 購之預算金額未達巨額採購認定標準者,仍可適用巨額採購有關廠 商資格之規定。 第36條 (A)O(B)X
834 機關採複數決標或分批辦理巨額採購,其個別項目或數量或分批採 購之預算金額未達巨額採購認定標準者,不適用巨額採購有關廠商 資格之規定。 第36條 (A)O(B)X
835 廠商特定資格之具有相當設備者,得為完成與招標標的同性質或相 當之工程、財物或勞務所需之自有設備。其尚無自有者,尚不得以 租賃、租賃承諾證明或採購中或得標後承諾採購證明代之。 第36條 (A)O(B)X
836 廠商特定資格之具有相當設備者,得為完成與招標標的同性質或 相當之工程、財物或勞務所需之自有設備。其尚無自有者,得以租 賃、租賃承諾證明或採購中或得標後承諾採購證明代之。 第36條 (A)O(B)X
837 廠商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及 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 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 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 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或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第36條 (A)O(B)X
838 廠商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 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 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 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 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 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第36條 (A)O(B)X
839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機關規定須具有特定營業項目方可參與投 標者,其所規定之營業項目,不得不當限制競爭,至多以經濟部編 訂之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所列之小類為限。 第36條 (A)O(B)X
840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機關規定須具有特定營業項目方可參與投 標者,其所規定之營業項目,不得不當限制競爭,並應以經濟部編 訂之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所列之大類、中類、小類或細類項目 為基準。 第36條 (A)O(B)X
841 機關辦理採購,有關設立或具有或承諾於得標後一定期間內建立自 有或特約維修站或場所之證明係屬特定資格,非屬特殊或巨額採購 不得訂定。 第36條 (A)O(B)X
842 機關訂定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時,得依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 際需要,就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之規定,擇定 廠商應附具之物品。 第36條 (A)O(B)X
843 關辦理採購,對於廠商履行契約所必須具備之財務、商業或技術 資格條件,得就廠商在我國之商業活動為考量,並得以其為政府機 關、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所完成者為限。 第36條 (A)O(B)X
844 機關辦理採購,對於廠商履行契約所必須具備之財務、商業或技術 資格條件,應就廠商在我國或外國之商業活動為整體考量,不以其 為政府機關、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所完成者為限。 第36條 (A)O(B)X
845 機關辦理為期3年新臺幣6000萬元(每年之預算金額為2000萬元) 一般性勞務採購之公開評選招標,經評估有訂定單次契約金額不低 於預算金額之經驗或實績之必要,則其單次契約金額之訂定,最高 得規定廠商提報之單次契約實績金額,不低於2400萬元。 第36條 (A)O(B)X
846 機關辦理為期3年新臺幣6000萬元(每年之預算金額為2000萬元) 一般性勞務採購之公開評選招標,經評估有訂定單次契約金額不低 於預算金額之經驗或實績之必要,則其單次契約金額之訂定,最高 得規定廠商提報之單次契約實績金額,不低於800萬元。 第36條 (A)O(B)X
847 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所指之特殊採購, 不包括採購標的為藝術品或具有歷史文化紀念價值之古物。 第36條 (A)O(B)X
848 機關辦理採購,採購標的為藝術品或具有歷史文化紀念價值之古 物,該採購得認定為特殊採購。 第36條 (A)O(B)X
849 機關辦理新臺幣2億元一般性工程採購之公開招標,經評估有訂定 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預算金額之經驗或實績之必要,則其單次契約 金額之訂定,得規定廠商提報之單次實績金額不低於9000萬元。 第36條 (A)O(B)X
850 機關辦理新臺幣2億元一般性工程採購之公開招標,經評估有訂定 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預算金額之經驗或實績之必要,則其單次契 約金額之訂定,最高得規定廠商提報之單次實績金額不低於8000萬 元。 第36條 (A)O(B)X
851 機關辦理採購,有關外國廠商之投標資格及應提出之資格文件,得 就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中另行規定,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 中文譯本與原本不一致時,以中文譯本為準。 第36條 (A)O(B)X
852 機關辦理採購,有關外國廠商之投標資格及應提出之資格文件,得 就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中另行規定,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 其中文譯本之內容有誤者,以原文為準。 第36條 (A)O(B)X
853 投標廠商應提出之資格證明文件,應以書面為之,不得以電子資料 替代。 第36條 (A)O(B)X
854 投標廠商應提出之資格證明文件,得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電 子資料替代。 第36條 (A)O(B)X
855 機關訂定投標廠商須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之特定資格條件者,其 範圍得為截止投標日前3年內,完成與招標標的同性質或相當之工 程、財物或勞務契約,其單次契約金額或數量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 金額或數量之五分之二,或累計金額或數量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 額或數量之五分之四,並得含採購機關(構)出具之驗收證明或啟用 後功能正常之使用情形證明。 第36條 (A)O(B)X
856 機關訂定投標廠商須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之特定資格條件者,其 範圍得為截止投標日前7年內,完成與招標標的同性質或相當之工 程、財物或勞務契約,其單次契約金額或數量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 第36條 金額或數量之五分之一,或累計金額或數量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 額或數量之五分之三,並得含採購機關(構)出具之驗收證明或啟用 後功能正常之使用情形證明。 (A)O(B)X
857 投標廠商應提出之資格證明文件,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以影 本為原則。影本之尺寸與正本不一致者,應載明與正本相符並加蓋 廠商印章,否則為不合格標。 第36條 (A)O(B)X
858 投標廠商應提出之資格證明文件,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以影 本為原則。影本之尺寸與正本不一致,或未載明與正本相符、未加 蓋廠商印章等情事,而不影響辨識其內容或真偽者,機關不得拒 絕。 第36條 (A)O(B)X
859 機關辦理採購,得於招標文件規定,投標廠商提出之資格證明文件 影本,其尺寸與正本不一致,或未載明與正本相符、未加蓋廠商印 章等情事,機關得予拒絕。 第36條 (A)O(B)X
860 機關辦理某巨額工程採購經評估有訂定廠商特定資格之需要,機關 訂定該案具有相當實績者,得為截止投標日前7年內,完成與招標 標的同性質或相當之工程契約,其單次契約金額或數量不低於招標 標的預算金額或數量之五分之三,或累計金額或數量不低於招標標 的預算金額或數量。 第36條 (A)O(B)X
861 機關訂定廠商納稅證明為廠商基本資格,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 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 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而於投標時檢 附前一期之納稅證明,為不合格標。 第36條 (A)O(B)X
862 機關訂定廠商納稅證明為廠商基本資格,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 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 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 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第36條 (A)O(B)X
863 機關訂定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時,如評估可能符合特定資格之廠商 家數有三家以上,即無不當限制競爭之情形。 第36條 (A)O(B)X
864 機關辦理採購,有關投標廠商資格之訂定,應依「投標廠商資格與 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辦理。但採購標的內之重要項目,訂定 有分包廠商資格者,不在此限。 第36條 (A)O(B)X
865 機關辦理採購,得依規定訂定基本資格、特定資格,而投標廠商應 符合之資格,以分包廠商就其分包部分所具有者代之,仍屬合格廠 商。 第36條 (A)O(B)X
866 機關辦理採購,得依規定訂定基本資格、特定資格,並得於招標文 件規定投標廠商應符合之資格之一部分,得以分包廠商就其分包部 分所具有者代之。 第36條 (A)O(B)X
867 機關辦理特殊或巨額採購以預算金額訂定資格條件者,應於招標公 告或招標文件載明預算金額。履約期間逾3年之勞務採購,其以提 供勞力為主,且工作內容重複者,以前3年合計之預算金額訂定資 格條件。 第36條 (A)O(B)X
868 機關辦理特殊或巨額採購以預算金額訂定資格條件者,應於招標公 告或招標文件載明預算金額。履約期間逾3年之勞務採購,其以提 第36條 供勞力為主,且工作內容重複者,以第1年之預算金額訂定資格條 件。 (A)O(B)X
869 機關訂定廠商信用證明之基本資格,可包括票據交換機構於等標期 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 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第36條 (A)O(B)X
870 機關辦理採購,招標文件訂有廠商基本資格為廠商須具有維修、維 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可限定廠商投標時須提出原廠代理證 明。 第36條 (A)O(B)X
871 機關於招標文件規定,得標廠商於交貨或驗收時需檢附採購標的之 原廠製造證明或原廠商品質保證書一節,尚無不當。 第36條 (A)O(B)X
872 機關辦理特殊採購,不得訂定「總負債金額」之門檻作為投標廠商 之資格條件。 第36條 (A)O(B)X
873 非屬特殊或巨額採購,不得訂定「總負債金額」之門檻作為投標廠 商之資格條件。 第36條 (A)O(B)X
874 機關規定廠商投標時,須檢附維修人員經專業訓練之證明、設立或 具有或承諾於得標後一定期間內建立自有或特約維修站或場所之證 明文件,屬特定資格條件,非特殊或巨額採購不得訂之。 第36條 (A)O(B)X
875 機關規定廠商投標時,須檢附維修人員經專業訓練之證明、設立或 具有或承諾於得標後一定期間內建立自有或特約維修站或場所之證 明文件,屬基本資格條件,非特殊或巨額採購亦得依採購案件之特 性及實際需要訂定之。 第36條 (A)O(B)X
876 機關辦理外國廠商得參與之採購,招標文件規定投標廠商應提出之 資格文件,外國廠商一體適用,不得另為規定。 第36條 (A)O(B)X
877 機關辦理外國廠商得參與之採購,招標文件規定投標廠商應提出之 資格文件,外國廠商依該國情形提出有困難者,得於投標文件內敘 明其情形或以其所具有之相當資格代之。 第36條 (A)O(B)X
878 廠商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得由招標機關限制由特定區域之 團體出具;投標廠商為外國廠商者,得免附具。 第36條 (A)O(B)X
879 廠商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限制由 特定區域之團體出具;投標廠商為外國廠商者,得免附具。 第36條 (A)O(B)X
880 投標廠商應提出之資格證明文件,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以正 本為原則。 第36條 (A)O(B)X
881 投標廠商應提出之資格證明文件,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以影 本為原則。但機關得通知投標廠商提出正本供查驗。 第36條 (A)O(B)X
882 採購兼有工程、財物或勞務二種以上性質,而以其中之一認定其歸 屬者,其他性質符合特殊採購情形之一,不得以該其他性質於該採 購所占比例或相關部分訂定特定資格。 第36條 (A)O(B)X
883 採購兼有工程、財物或勞務二種以上性質,而以其中之一認定其歸 屬者,其他性質符合特殊採購情形之一,得以該其他性質於該採購 所占比例或相關部分訂定特定資格。 第36條 (A)O(B)X
884 投標廠商未符合招標機關依採購法規定所定資格者,其投標不予受 理。廠商之基本資格,得以銀行或保險公司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 責任、連帶保證保險單代之。 第37條 (A)O(B)X
885 投標廠商未符合招標機關依採購法規定所定資格者,其投標不予受 理。但廠商之財力資格,得以銀行或保險公司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 證責任、連帶保證保險單代之。 第37條 (A)O(B)X
886 機關訂定投標廠商之資格條件,不得不當限制競爭,並以確認廠商 具備履行契約所必須之能力者為限。廠商人員之學歷得為基本資 格。 第37條 (A)O(B)X
887 機關辦理公開招標之採購,得訂定廠商投標時須提出原廠代理證明 或經銷證明。 第37條 (A)O(B)X
888 機關辦理巨額之採購,於招標文件規定投標廠商須具有相當經驗、 實績、人力,今有一投標廠商於未符合該等資格條件之情況下,以 銀行或保險公司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責任、連帶保證保險單代 之,則機關應予接受。 第37條 (A)O(B)X
889 投標廠商未符合招標機關依採購法規定所定資格者,其投標不予受 理。但廠商之財力資格,得以金融機構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責 任、連帶保證保險單代之。 第37條 (A)O(B)X
890 招標機關與得標廠商簽訂採購契約時,除依採購法第37條第2項及 「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33條至第33條之4規定辦 理者外,亦得視個案需要,要求得標廠商另覓廠商連帶保證。 第37條 (A)O(B)X
891 招標機關與得標廠商簽訂採購契約時,除依採購法第37條第2項及 「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33條至第33條之4規定辦 理者外,不得要求得標廠商另覓廠商連帶保證。 第37條 (A)O(B)X
892 機關訂定投標廠商之資格條件,不得不當限制競爭,並以確認廠商 具備履行契約所必須之能力者為限。廠商人員之學歷不得為基本資 格。 第37條 (A)O(B)X
893 政黨及與其具關係企業關係之廠商,得參與投標或作為分包廠商。第38條 (A)O(B)X
894 政黨及與其具關係企業關係之廠商,不得參與投標。 第38條 (A)O(B)X
895 機關辦理採購,得將其對規劃、設計、供應或履約業務之專案管 理,委託廠商為之。但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則不適用。 第39條 (A)O(B)X
896 機關辦理採購,承辦專案管理之廠商,其負責人或合夥人不得同時 為規劃、設計、施工或供應廠商之負責人或合夥人,上開所稱「規 劃、設計、施工或供應廠商」,尚不包含分包廠商。 第39條 (A)O(B)X
897 機關辦理採購,承辦專案管理之廠商,其負責人或合夥人不得同時 為規劃、設計、施工或供應廠商之負責人或合夥人,上開所稱「規 劃、設計、施工或供應廠商」,包含分包廠商。 第39條 (A)O(B)X
898 承辦專案管理之廠商,其負責人或合夥人不得同時為與該服務有關 之規劃、設計、施工或供應廠商之負責人或合夥人。但承辦專案管 理之廠商與規劃、設計、施工或供應廠商,同時為同一其他廠商之 關係企業,則尚無不可。 第39條 (A)O(B)X
899 機關依採購法第40條洽請具採購專業之機關代辦採購,洽辦機關及 代辦機關分屬中央及地方機關者,依洽辦機關之屬性認定該採購係 屬中央或地方機關辦理之採購。 第40條 (A)O(B)X
900 機關之採購,得洽由其他具有專業能力之機關代辦,上開「代 辦」,係指將採購程序委由具有專業能力之機關代為辦理。 第40條 (A)O(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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