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8、 根據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勞工在下列何種條件下,得向雇主自請退休?
(A)在
同一事業單位工作 15 年以上年滿 50 歲者
(B)在同一事業單位工作 10 年以上年
滿 60 歲者
(C)在同一事業單位工作 20 年以上者
(D)不論工作年資勞工年滿 60
歲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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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7), B(553), C(60), D(71), E(0) #1903640
統計: A(57), B(553), C(60), D(71), E(0) #1903640
詳解 (共 2 筆)
#3551941
(一)自請退休(勞基法第 53 條)
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得自請退休:
- 工作15年以上年滿55歲者。
- 工作25年以上者。
- 工作10年以上年滿60歲者。
凡符合自請退休要件者,勞工有權隨時請求退休,縱使雇主依勞基法第 11 條規定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亦應依同法第55 條及84條之2規定發給退休金。
(二)強制退休(勞基法第 54 條)
勞工非有下列情形之一,雇主不得強制其退休:
- 年滿65歲者。
- 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者。
勞工如擔任具有危險性、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依照勞基法第54條第2項規定,得由事業單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調整前項第一款之年齡,但不得少於5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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