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9. 汽車運輸業經營不善、妨礙公共利益或交通安全時,公路主管機關得為之處理,何者不正確?
(A)限期改善
(B)經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或改善而無成效者,廢止營業執照
(C)經限期改善,改善無成效者,得停止其部分營業
(D)受停止部分營業處分一年以上,仍未改善者,廢止其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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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2), B(555), C(68), D(55), E(0) #487185
統計: A(42), B(555), C(68), D(55), E(0) #487185
詳解 (共 2 筆)
#1375428
運管規則第28條規定:公路主管機關對汽車運輸業認為經營不善,妨礙公共利益或交通安全時, 得為左列之處理: 一、限令定期改善。 二、應改善事項,逾期尚無成效,或違抗命令,不為改善時,得停止其部 分營業。 三、受停止部分營業處分一年以上仍未改善者,經交通部核准,撤銷其汽 車運輸業營業執照。 前項部分營業之停止或營業執照之撤銷,公路主管機關應採取適當措施, 繼續維持客、貨運輸業務,不使中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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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9090
得停止其部分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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