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97. () 永久全失能職業災害之勞動損失日數,我國是以多少日數來計算?
(A)3000
(B)4000
(C)6000
(D)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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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3), B(43), C(1842), D(97), E(0) #2165202
統計: A(243), B(43), C(1842), D(97), E(0) #2165202
詳解 (共 2 筆)
#4348457
(二) | 有關死亡,永久全失能及永久部分失能之傷害損失日數。 | ||
| 1. | 失能日數:失能日數係指受傷人暫時不能恢復工作之日數,其總損失日數不包括受傷當日及恢復工作當日。但應包括中間所經過之日數(包括星期日、休假日或事業單位停工日)及復工後,因該災害導致之任何不能工作之整日數。 | |
| 2. | 傷害損失日數:傷害損失日數係指對於死亡、永久全失能或永久部分失能而特定之損失日數。此項傷害損失日數之計算方法。如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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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死亡:應按損失6,000日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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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永久全失能:每次應按損失6,000日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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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永久部分失能:不論當場傷害或經外科手術後之結果,每次均應按照傷害損失日數登記。此項損失日數與實際診療日數之多少並無關聯,應按表列或圖列數字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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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19668
傷害損失日數指因死亡、永久全失能或永久部分失能而特定之損失日數,不包括受傷當日及恢復工作當日,但應含中間所經過之日數(包括星期天、休假日或事業單位停工日)及復工後因該災害導致之任何不能工作之日數。
計算方法為:
1.死亡:應按損失6,000日登記。
2.永久全失能:每次應按損失6,000日登記。
3.永久部分失能:分為損失四肢(當場損失或經外科手術損失)及其他官能殘廢,每次均應按照傷害損失日數登記。
計算方法為:
1.死亡:應按損失6,000日登記。
2.永久全失能:每次應按損失6,000日登記。
3.永久部分失能:分為損失四肢(當場損失或經外科手術損失)及其他官能殘廢,每次均應按照傷害損失日數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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